科安达: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04-28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
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
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
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
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本评价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母子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
域:政策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销售行业和销售客户集中风险、客户信用管理风险、
研发风险、治理与管控风险、市场竞争与经营能力风险、投资风险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达轨道交通
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岩
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安达软件有限公司、珠海市高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KEANDA (HONGKO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LIMITED、成都科安达轨道交通
科技有限公司、KEANDA GmbH、深圳市科安达轨道装备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存货与成本、研究开
发、工薪与人事、投资与筹资、财务报告等。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
行。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
和比较分析、实质性测试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五、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
标准,分别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列示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注册
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3)公司审计委员
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
大错报但应仍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
该缺陷总体影响水
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 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
平高于重要性水平
营业收入 影响水平低于重要性水平(营业 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一
(营业收入的
收入的 0.5%),但高于一般性水 般性水平(营业收入的
0.5%)
平(营业收入的 0.05%) 0.05%)。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
(3)重要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
该失误;
(2)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
2、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净资
产的 0.5%,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 0.5%,小于 1%认定为重要财产损失;如果超过 1%
则认定为重大财产损失。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缺陷。
六、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