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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2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10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 10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11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12
第六章   信息保密 ................................................... 13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4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4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 15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5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5
第十二章 附 则 ...................................................... 1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1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
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2
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3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
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6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7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8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9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
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并及时向所有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10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等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
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11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12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
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
证券事务部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3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
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14
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
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15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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