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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0-08-27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
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
一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
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变更、现金分红方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
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
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财务部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
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
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
需审计)应当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
(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当时有效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
作,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
编制和披露时间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方应按要求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
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
关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阅;
       4、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度,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
题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5、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1、财务负责人应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汇总与分析、定期报告系统财务相关部分内容的填录、财务报告编制等有关定期报告
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
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当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
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
稿。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3日(季度报告)或10日(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内,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
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
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审计部等有关人员对定
期报告的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
校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及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登载
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符合条件媒体的披
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25日之内,半年度结束后10日之内,
季度结束后10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其他相关内容。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
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及未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
负责。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
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如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