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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2020-10-29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
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公司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可
作为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对所任职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的
同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委派董事应就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反馈、
汇报。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
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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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对子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同时,
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或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从公司在职
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或引进外部人员,但需先聘为公司
员工后方可派往子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营管理目
标,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讨论决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人选。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按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
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聘任。
    第十条     因以下几种情形,公司可以免除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务:
    (一)委派人员不能胜任现有职务或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勤勉履职;
    (二)委派人员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情形;
    (三)委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公司及/或子公司权益受损;
    (四)公司根据工作安排需要。
    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撤换,子公司高管人员由子公司董事
会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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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公司沟
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公司意见;行使表决权时,需取得公司授权,维护公司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员工兼任子公司职务的,薪酬及社会保险由公司缴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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