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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2021-01-1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
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
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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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并授权总裁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签署
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
或者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行为,管理层应当就相关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
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远期结汇业务为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当对拟从事的远期结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远期结汇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四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远期结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方案制订、资
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
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于已发生的损失,
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为
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
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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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和信息披露
事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涉及国外业务的事业部、职能部门:应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
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至财务中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远期结汇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
现远期结汇业务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
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汇业务的建议。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外币款项预测。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汇
交易方案。
    (四)财务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
汇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
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七)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
    (九)财务中心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
事会办公室。
    (十)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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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合计亏损或潜
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财务中心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合计亏损或
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
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
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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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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