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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
关资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
以 2021 年 4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46 万
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李立斌                    杨永兴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