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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1-19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 .......................................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4

第六章 附则 ..................................................................................... 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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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传真、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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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现场参观;

    (七)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

         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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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

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 《现场

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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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
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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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7 日




                                   6
附件一: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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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书面授权的
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

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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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接待登记表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持股证明

接待部门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
司有权拒绝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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