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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杰股份: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3-02-15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内部业务及组织架构
 调整的需要,公司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董事、总经理陈均先生将不
 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陈均先生的职务调整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生效,其职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5.81%。陈均先生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进行股份管理。

     陈均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运营管理、

 上市及再融资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均先生在担任总经理
 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
 王兆春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兆春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核查了
离职原因,详见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王兆春先生简历


    王兆春先生,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9 年 9 月至
1993 年 3 月任珠海市裕扬针织厂员工;1993 年 3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珠海市兴
华机械厂员工;1997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个体
工商户)负责人;200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博杰有限监事;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博杰有限执行董事;2018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兼任珠海
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珠海市春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珠海博冠软
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博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珠海市香洲区第十届人大代表、珠海市香洲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主
席等。
    截至公告日,王兆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3.25%,通过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44%的股
份,通过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08%的股份,
通过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37%的股份。王兆
春先生与副总经理付林先生、监事会主席成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三人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兆春先生与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王兆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
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兆春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
人民法院网查询,王兆春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