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3-11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工业         公告编号:2020-007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0 号)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由
7,500 万股增加至 10,000 万股,注册资本由 7,5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
已由容诚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验证 并出具了 “容诚验 字[2020]
230Z0017 号”验资报告,同时企业类型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控股)”,此外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拟在经
营范围中增加“通讯设备制造、通讯设备批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
件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等业务。
    因此结合上述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就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和章程等事宜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批准,首 次向社会 公众发 行人民 币普通股
普通股【】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2,5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的 以 人 民 币 认 购的 内 资 股 ,于 【 】 年   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
【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
简称“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 登记 ,公 司的 经营 范围 :研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
发、制造、加工、销售:冲压板金件、模            制造、销售:冲压板金件、模具、机械零配
具、机械零配件、五金紧固件;销售:电            件、五金紧固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注塑
子元器件、注塑件、金属材料;自营和代            件、金属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讯设备制造、通讯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设备批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公司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10,000 万股,公司发
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值 1.0 元。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均为人
人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2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要 求 公 司 收购 其 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报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报》、《证券日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3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10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 于 30 日 内 在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 于 30 日 内 在 《 证 券 时
【    】上公告。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 中国 证 券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进行登记。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进行登记。
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4
   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
理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