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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
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
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305.07万元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
符合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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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后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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