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工业: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
“公司”)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
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
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
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议,负责对股份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股份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十五日拟定股份公司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
作报告。
第五条 股份公司运用资产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以下统称“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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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
(三)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
(四)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五)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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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
(四)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五)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
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总经理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
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对外举债
(一)股份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
在签署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二)股份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
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未
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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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由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
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三)股份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
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份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股份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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