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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
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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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
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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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兼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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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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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时可采用口头会议通知,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
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
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此次方式召开会议每年仅限于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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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
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
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
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
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
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
询。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
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
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
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
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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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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