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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2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
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
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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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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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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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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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
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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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
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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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法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
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
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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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如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
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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