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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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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
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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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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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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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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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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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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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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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增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
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
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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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候,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利。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
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
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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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
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
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
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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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5%,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
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
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发布相应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披露持股人的名称和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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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事项;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章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签署定期报告
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
意见;;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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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合规审查与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会审定;需
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
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信息发布的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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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法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
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合规审查与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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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
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
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
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
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合规审查与
证券法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
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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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
完整承担责任。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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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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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法务部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
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法务部统筹
安排,指派接待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合规审查
与证券法务部保存。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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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
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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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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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务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
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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