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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工业             公告编号:2020-06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
统称“股东”)共有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7,42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425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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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8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6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 人,代表
股份 239,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1%;
反对 2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6%;
反对 2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林巨强认定为关联
方。关联股东林巨强持有公司股份 1,012,500 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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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用于 5G 通讯及汽车新能源电池包的紧
固件生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陈野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瑞玛工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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