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工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 00308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瑞玛
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工业”)的委托,指派司慧、陈野然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瑞玛工业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瑞玛工业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瑞玛工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1 名,持有瑞玛工业
67,425,700 股,均为截止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瑞玛工业股东。瑞玛工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瑞玛工业第一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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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1%;反
对 2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6%;反
对 2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瑞玛工业将林巨强认定为关
联方。关联股东林巨强持有瑞玛工业股份 1,012,500 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用于 5G 通讯及汽车新能源电池包的紧固
件生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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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7,4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
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瑞玛工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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