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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8-3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决
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章程规定设置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及董事长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权限
    第四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及董事长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制定职务代理人,但应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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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值和增值,处理好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
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
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的完成;
   (八)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团队的培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管理
的提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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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每月召开总经理月度办公例会,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以及月度财务计划、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于召开 2 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
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总经理提前请假。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七)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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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十)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十一)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二)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由前款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的负
责人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指交易与
《公司章程》中定义相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10%以下的新建、技改等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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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行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职权时,有关资产使
用部门和财务总监应提供相应材料,说明情况。



                        第五章      会议准备程序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准备程序如下:
   (一)与会人员应事先将会议议题、会议材料报送总经理;
   (二)总经理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
   (三)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事项及议题以及参会人员
应准备的资料;
   (四)接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的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参加
会议,无法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总经理请假。



                           第六章     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程序如下:
   (一)会议签到;
   (二)宣布会议开始;
   (三)介绍会议内容;
   (四)会议发言;
    1、会议内容逐项讨论、研究;
    2、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发挥集体智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业绩;
    3、各位与会人员可以临时提出议题,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予讨论。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纪录视同会议决议。会议纪
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成的决
议事项等。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员要在记录本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记录
员保管,一年结束后整理交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向董事会及董事长书面报告公
司年度经营情况。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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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还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
确认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书
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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