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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3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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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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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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