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租赁房产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会议材料,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汇报,现对该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翁荣荣女士租赁房产作公务使用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 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对该项关联交 易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健、张薇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