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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9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瑞玛字(2021)第3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卜浩律师、马雷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参与了股东大会的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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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书


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
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
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2021年12月21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
告书》,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沈健受其他独立
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经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1年12月24日17时),无股东
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1年12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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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书


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80,62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1865%。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
代表公司股份36,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04%。

    3.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
36,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 2 名、监事推选代表 1
名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
与结果,及中小投资者对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0,657,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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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552%;反对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4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80,657,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7%;
2,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552%;反对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4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

    80,657,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7%;
2,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552%;反对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4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0,657,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7%;
2,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0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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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552%;反对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4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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