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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瑞玛精
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现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草
案)》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80 元/份。
    二、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能够准确反映公司主营业务
所具备的“精密高端制造”的特点;本次变更证券简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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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证券简称。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薇、沈健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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