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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1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和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
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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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兼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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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反
对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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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此次方式召开会议每年仅限于一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整
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
审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
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
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
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项对
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的
关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
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
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
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
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
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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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
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
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
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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