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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29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
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立足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
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
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方案概述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指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司每年进行分红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必
须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与资金需
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年中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以
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当年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 0.10 元;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年初至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且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60%;
    4、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公司拟回购股份,回购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有良好增长,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
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论证并制定三年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经营发展
情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
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
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