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
监督,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表决;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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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80 元/份。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薇、沈健
202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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