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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2-12-05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Cheersson
(Hong Kong) Technology Limited 拟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购 买
Hongkong Day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51%的股权及 Pneuride Limited(以
下简称“普拉尼德”)12.7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 Pneuride Limited
增资 8,000 万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
后,目标公司 Hongkong Day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及 Pneuride Limited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在本次交
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不存
在障碍;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上述,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特此说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