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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2023-03-13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说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Cheersson
(Hong Kong) Technology Limited 拟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购 买
Hongkong Day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51% 的股权及 Pneuride Limited
12.7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 Pneuride
Limited 增资 8,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同时,公司拟向苏州汉铭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铭投资”)、陈晓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合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本次增资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合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保留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现金对
价及中介机构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汉铭投资、陈晓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规定。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 束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