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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2023-04-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案号:01F20224021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瑞玛精密”)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
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瑞玛精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出
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股
票记录的查询证明,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
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
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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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释义、简称
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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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目标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 1 至 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2022 年 9 月 7 日)前 6 个
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2023 年 3 月 12 日)止。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瑞玛精密股票的行为,未泄
露相关信息给第三方。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