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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3-04-08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3 年 4 月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目录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提案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
提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提案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
提案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提案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9
提案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2
提案七、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37
提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0
提案九、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47
提案十、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1
提案十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5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次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登记
方法及时全面的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在出席会议
登记日或出席会议签到时,向公司登记。发言人数超过十个人时,先安排持股数
最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量多与少进行排序,数量多的在先。
    五、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经大会主
持人的许可后,方可发言。
    六、每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且每次发言原则上
不超过五分钟。
    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在出席会议登记日
或出席会议签到时向公司登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并有针对性地
集中解答。
    八、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发言结束后,会议主持人
即可宣布进行会议表决。
    九、会议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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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秩序。
    十一、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为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十三、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任何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对本次会议所进行的录音、拍照及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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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投 票 具 体 时间 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二、会议地点
    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1、董事长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和代表股份数
    2、律师审查出席股东参会资格
    3、董事长宣布大会开始
    4、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编码

   1.00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     《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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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10.00   《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5、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问和解答
   6、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选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或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
   7、全体股东对以上提案进行投票表决
   8、休会,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9、监票人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0、统计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11、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2、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3、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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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一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
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因此,为实现公司现金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 亿元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
136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实际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5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 40,983,345.9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4,266,654.10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存入公司
资金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0〕
230Z00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已投入         完成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建设期
                                                投入金额                金额           比例
 汽车、通信等精密金属部件建设
                                41,504.60        38,945.88   24 个月    18,906.91     48.55%
 项目
 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4,480.79         4,480.79   12 个月     4,463.17     99.61%
            合计                45,985.39        43,426.67      -       23,370.08     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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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2022 年 8 月,鉴于“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已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将该项目进行结项。同时,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将
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189.77 万元(含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
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
展。

    三、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
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1、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品种
    主要投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发行主
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理财品种,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且上述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2、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品种
    主要投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财富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保本型和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保证,不会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
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前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年度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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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
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
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决策及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
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经过严格评估和
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市场波动
的影响,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
化适时适量进行现金管理,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公司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根据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规定的投资
品种范围,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信托
机构、财富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合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
金管理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
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次现金
管理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进行审计;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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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旨在控制风险,
尽最大努力实现公司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
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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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二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9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

事项;                                        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        总经理的工作;

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

程》、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夺。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的权限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的权限

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及其他相关制          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及其他相关制

度具体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度具体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1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者为准;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 万元的交易;                              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公司连续 12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同一关联人

0.5%的交易。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1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

                                               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权。                                       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

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         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

况等。                                         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

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等作出审慎判断。                               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         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         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

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施。



                                          1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或传真方式进行

 参会董事签字。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的指示;                                       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                                           书。
                                 第五章 董事会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         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除上述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3 月)。




                                           1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15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三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
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

 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          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

 常行使职权。                                    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

 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16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开。                                           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此次方式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此方式召

召开会议每年仅限于一次。                       开会议每年仅限于一次。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

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批准之         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批

日起生效。                                     准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内容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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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3 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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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履行其最高权力机
构的职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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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相关股东的同意。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提出请求。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意。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意。



                                           2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东(含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2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一)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在董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半数。经董        罚;

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确结论意见;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运作:                                         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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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的情形,或者会议召开地点变更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



                                          2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 个公告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护机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2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制。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5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则);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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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重大资产重组;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         (九)股权激励计划;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转让;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他事项。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

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议事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         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信息披露内容。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27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含本数。                                 含本数。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3 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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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独         (二)具备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独

 立性;                                         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         条件。

 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

 培训。                                         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29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有以下特别职权:                               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项报告;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行征集;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行征集;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会讨论。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3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的;                                           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

 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纳的;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形。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执行。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执行。

    除上述内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3 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3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六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3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

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          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

定;                                            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3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决权。                                         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为准);                                      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的人士。                                       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3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然人。                                           者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           (一)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属于公司           (三)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属于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           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

士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




                                            35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         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

 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           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

 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         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         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外,还

 需审核下列文件:                               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除上述内容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 年 3 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36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七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
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管
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建立健全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建立健全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

 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 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金分红》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本制度。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1、公司当年未发生亏损;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未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100%的重大投资;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不为负数,



                                             37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或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

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           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

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

确实需要调整的,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           需要调整的,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利益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           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审议

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大           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大会应向

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

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             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见。




                                            38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除上述内容外,《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 年 3 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39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含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集资金(含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即“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资金金额,即“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

 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4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

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

方协议主要内容。                               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

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同一方。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第八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第八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         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须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均须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以下简称“项目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以下简称“项目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单位或部门负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单位或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         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

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生重大变化的;

投资计划(如有):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         的;

生重大变化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的;                                           金额50%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的。




                                          4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50%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的。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保本型产品;                                   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司应当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确同意意见。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         原因;

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4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等;

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募集资金(如适用);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募集资金(如适用);

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个月;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第十九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金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告下列内容:




                                         4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的时间、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        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划等;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                              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以下要求:

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45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新项目;

 施主体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外);                                         施主体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外);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内容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作修订。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 年 3 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46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九

                    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 2023 年度拟向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新
凯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紧固系统”)、控股子公司广州市信征汽车
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信征”)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担保额度,
在最高限额内可偱环滚动使用。其中,向新凯紧固系统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向广州信征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
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
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署的协议为准,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预计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任一时点的担
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具体办理对下属子公司担保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担保方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担保额度占上
担保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                                                是否关
         被担保方     持股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市公司最近一
 方                             资产负债率                                                    联担保
                      比例                            (万元)   (万元)    期净资产比例
瑞玛    新凯紧固
                      100%        29.36%                     0    3,000.00       3.51%          否
精密    系统
瑞玛
        广州信征      51%         49.82%                     0    3,000.00       3.51%          否
精密




                                                 47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合计                            0          6,000.00         7.03%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苏州新凯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24 日
    法定代表人:陈晓敏
    营业期限:2003 年 9 月 2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紧固件销售;紧固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金属
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
36 号
    股权结构:瑞玛精密 100%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表科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3,949,361.81                            275,197,883.31
            负债总额                            98,045,404.52                               76,207,746.2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5,000,000.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96,397,368.02                               75,520,963.8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235,903,957.29                            198,990,137.07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利润表科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31,561,050.94                            271,514,961.40
            利润总额                            38,995,329.43                               34,098,289.02
              净利润                            34,545,844.22                               30,380,064.65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新凯紧固系统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



                                          48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广州市信征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96.29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马源清
    营业期限:2001 年 4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
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
方可经营);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业路 46 号自编 22 栋 101、201 房
    股权结构如下图: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表科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3,032,975.84                      209,660,300.45
 负债总额                                     185,826,951.09                      137,747,300.1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3,000,000.00                        17,700,000.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52,663,647.46                      130,913,974.8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归母净资产                                   184,915,462.69                        71,057,374.72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利润表科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5,968,347.55                      249,195,032.25
 利润总额                                      12,534,596.45                        17,923,418.86




                                         49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净利润                                 9,936,920.71                       17,011,053.25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广州信征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原则上,公司为新凯紧固系统提供担保,新凯紧固系统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但是鉴于新凯紧固系统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因此,未提供反担保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原则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信征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时其他股东应按持股比例同时提供担保,且广州信征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但广州
信征的其他股东均无法实现前述要求,鉴于广州信征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
因此,公司为广州信征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广州信征未提供反担保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财务风险可控。
    公司尚未就本次担保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担保方在被担保方申请银行授信、承
兑汇票、信用证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方式、
期限、金额等条款由担保方、被担保方与银行等机构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共同协商确
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在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
保余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5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十

      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计划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公司发展资金充裕、满足
经营及融资需求,有效控制风险,公司 2023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银保
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等值外币,在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
融资金额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
    综合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资产收购贷款等)、
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银行票据等;具体融资金额以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二、综合授信业务办理授权
    为提高公司融资工作效率,在上述总额度内的综合授信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长指定的被授权人决定并签署办理授信事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将不再对单笔融资授信另行审议。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年度审议年度综合授信额
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5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提案十一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
    随着公司海外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及进出口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外币结
算业务日益频繁,日常外汇收支不匹配。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
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积极应对汇率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
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
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等。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累计开
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
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
募集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
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
同。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年度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4、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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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
险,具体如下:
    1、汇率大幅波动风险
    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
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
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
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
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三、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审
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
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
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
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
证制度的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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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
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
关项目。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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