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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宁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3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记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 14:00 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

—15:00 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 197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阳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公 司 股份 数 合计 为 306,002,900 股 ,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 股份 的

76.3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306,00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76.3095%。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

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0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6.551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邓瑜、金嘉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

额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