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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5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
提下,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
东利益最大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中新、李嘉岩、尹莹莹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