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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宁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04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3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的除外。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修订前                                                  修订后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出书面报告。                                             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公司,并由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备案。             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备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没有具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或者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即 5 人)时;
的 2/3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修改股东大会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
至少提前 10 日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 至少提前十日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
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 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
                       修订前                                                 修订后

决事项。                                               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修订前                                                 修订后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关情况。                                               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捐赠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超出下列范围的事项,应由股东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超出下列范围的事项,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修订前                                                 修订后

10%以上的事项;                                        10%以上的事项;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2.租入或租出资产;                                     2.租入或租出资产;
3.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5.签订许可协议;                                       5.签订许可协议;
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包含在内。                       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包含在内。
(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 (四)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30% 总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30%
以内的借款事项;                                       以内的借款事项;
(五)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五)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六)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内的财务资助。                           计净资产 10%以内的财务资助。
(七)单笔或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且低于 (七)单笔或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且占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事项。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捐赠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 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从其规定。                                         项,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修订前                                                修订后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担保。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修订前                                                修订后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露报刊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权。                                                 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的股东。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
             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