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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宁股份: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增加股东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
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所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派发现金方式的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遇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为
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进
行利润分配。

    (二)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
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三)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机制

    (一)执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分红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调整机制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