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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盛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0-04-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上 市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463
号”文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盛
昌”) 3,333.34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作为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认为华盛昌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
市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Everbest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袁剑敏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发行前),13,333.34 万元(发行后)
 成立时间:    1991-3-26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 19#、21#厂房、A
 注册地址:
               区(一区)4 号厂房
               仪器仪表、自动化设备、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器、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的研
               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制作软件产品;经营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公司是由华盛昌有限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华盛昌有限以全体股东袁剑敏、车海霞、华聚企业、华航机械和智奕投资
作为发起人,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华盛昌有限净资产 234,632,829.69 元为基础,按 1:
0.4262 的比例折股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起
人按照各自在华盛昌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1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事项取得了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71772D)

(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面向全球客户从事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的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和销
售。通过不断的自主研发和创新应用,公司已掌握了电力、电子、电工、环境、
医疗、建筑、汽车等领域的一系列核心测量测试技术,涵盖了各类电量、机械量、
热工量、化工量、声学量、光学量、放射性量参数的测量。在与 Flir、Ridge、
HT、C.A 等全球知名客户的长期合作中,公司对测量测试应用场景的理解不断
加深,形成了丰富的产品设计和开发经验,能够为多样化、专业化的精确测量测
试需求进行定制化、一站式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特别是通过移动化、便捷化的产
品设计,极大地丰富了测量测试技术的应用领域。公司已成长为综合型的测量测
试解决方案专家。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44,033.50          34,899.52        33,110.17
 非流动资产                     3,231.91         3,100.20         3,576.29
 资产总额                    47,265.41          37,999.71        36,686.46
 流动负债                       7,467.24         7,459.42         8,919.71
 非流动负债                      498.30            499.32           699.84
 负债总额                       7,965.54         7,958.74         9,619.55
 所有者权益                  39,299.87          30,040.97        27,066.92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       39,283.75          30,027.07        27,055.97
有者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6,554.56        48,963.75       45,571.92


                                      2
 营业成本                         26,112.34                28,139.26           25,993.66
 营业利润                         10,519.14                 9,678.01            3,117.75
 利润总额                         10,508.55                 9,731.53            3,144.46
 净利润                            9,098.28                 8,481.58            2,033.2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               9,096.07                 8,478.63            2,032.33
所有者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8,638.52                 8,528.46            7,095.18
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23.25           9,974.54        5,246.5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0.94           -593.30         -990.7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69.66       -9,878.8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影响                   34.49            376.89         -392.2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286.79           3,788.48       -6,015.36

    4、主要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流动比率(倍)                                5.90                 4.68             3.71
速动比率(倍)                                4.29                 2.91             2.19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17.29%                  21.50%           27.3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5.31                 5.54             5.85
存货周转率(次)                              1.92                 1.96             1.9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946.95               10,287.34         3,754.77
利息保障倍数(倍)                               -              664.82           481.4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17                 1.00             0.52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13                 0.38            -0.6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                0.00%                0.00%            0.00%
的比例(%)


                                        3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1               0.85               0.20

    5、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次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
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
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 2020 年 1-3 月经营情况如下
(下述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单位:万元
                                                                     较上年同期变动
                     项目                           金额
                                                                         幅度
 预计2020年1-3月营业收入                          11,450~12,700        3.77%~15.10%

 预计2020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00~3,580       31.49%~62.32%

 预计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740~3,450       45.44%~83.12%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0 年 1-3 月经营业绩预计较上年同期显著增长,主要是受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作为非接触红外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
生产厂家,在本次疫情爆发后,接到了较多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
国内订单;同时,作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深圳市南山工业和信息
化局《关于尽快恢复生产的函》,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底复工,并积极克服疫
情所带来的用工短缺及原材料供应问题。因此,人体测温仪和红外热像仪产品内
销的规模的大幅增加预计会带来公司 2020 年 1-3 月业绩的显著增长。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333.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333.34 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
(一)发行概况

 1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公开发行不超过 3,333.34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3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4     募集资金总额                 49,633.43 万元
 5     募集资金净额                 45,426.64 万元
 6     每股发行价格:               14.89 元
                                    0.6479 元(按公司本次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
 7     发行后每股盈利: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     发行市盈率:                 22.98 倍(按发行后每股盈利计算)
                                    3.93 元/股(按公司本次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9     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6.35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全面
 10                                 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
       摊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计算)
 11    发行市净率 1:               3.79 倍(按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12    发行市净率 2:               2.34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
 13    发行方式:
                                    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登记公司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账户
                                    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国法律、
 14    发行对象:
                                    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
                                    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5    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6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发行费用概算:               4,206.79 万元
其中: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            2,830.19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521.70 万元
      律师费用                      306.6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万元
      发行手续费                    57.74 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与各项费用加总不等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5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
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
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
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公司主要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
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
                                   6
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
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公司主要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智奕投资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
部分;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盛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13,333.34 万元,不少于 5,000 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3,333.34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00%,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8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
度                                       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表意见                                  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
提交的其他文件                          求和规定。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
                                        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
并发表意见
                                        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其他中介机构需协助本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9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章毅、刘光虎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毅                      刘光虎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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