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verbest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 19 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发 行人”、 “华盛昌”)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 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 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 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 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主要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 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 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 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公司主要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智奕投资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 部分;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盛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 3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终了 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4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 生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如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但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 司将在当年回购资金额度内继续进行回购。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 定措施,但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将采 取以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 红及薪酬总和的 20%且不超过 50%,同时当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 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 述年度增持比例范围内继续增持。 5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公司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 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采取以下 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 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 薪酬总和的 20%且不超过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 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 述年度增持资金额度内继续增持。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买入公司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 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 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 的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 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本人将利用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 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加 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上 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 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华盛昌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存在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以下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监督进行了 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 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募集资金 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若募集资金 到位前,为把握市场机会以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 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 3、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 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 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项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上市后公司将积极执行上述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全体股东依法享有 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2)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3)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 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要求;支 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 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 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 25%;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中较为严格的规定为准;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车海霞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10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 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 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 25%;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中较为严格的规定为准;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华聚企业、华航机械及智奕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将根据本企业经营、资本市场及本企业 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并决定减持数量;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 述承诺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较为严格的为准。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积极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 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 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股东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 津贴;(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 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转让公司股 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 1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 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转让公司股 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 13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特别风险提示 (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84%、 92.35%和 93.62%,且主要以美元计价;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 699.88 万 元、-747.73 万元和-240.9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26%、-7.68% 和-2.29%。 若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汇兑损失增加,另一方面假 设在外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对公司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中来自美国地区的比重约为一半左右。近期中美贸易 摩擦逐渐升级,美国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开始对第一批清单价值 340 亿美元的中 国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并于 8 月 23 日起对第二批清单价值 160 亿美元的 中国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同时,美国于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对 2,000 亿美 元的中国产品加征 10%的进口关税,并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将关税税率上调到 25%。2019 年 8 月 13 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3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10%关税,分两批自 2019 年 9 月 1 日、12 月 15 日起实施。2019 年 8 月 23 日, 美国政府宣布拟将前述合计价值约 5,500 亿美元商品关税税率提高 5%,其中已 加征 25%关税的约 2,500 亿美元商品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税率提高至 30%,原 拟加征 10%关税的约 3,000 亿美元商品税率提高至 15%。2019 年 9 月 12 日,美 国政府宣布对前述约 2,500 亿美元商品关税提高的日期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推迟 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中美第十三轮经贸高级别磋商取得 阶段性进展,美方同意不实施原定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生效的上调中国输美商 品关税的计划。2020 年 1 月 15 日,中美两国签署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同时, 美国宣布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将已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加征 15%关税的 12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 15%调整为 7.5%。 美国已经采取的加征关税措施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若未来中 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扩大加征关税的范围或提升加征关税的税率, 14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或要求公司产品降价,导致公司美国地区出口销售 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部及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投项目 的预期收益测算基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作出,如 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成功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从投入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的净利润规模可能无法与 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在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将面临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长带来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导致公司新增固定资产 32,552 万元,公司每 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1,454 万元,在募集资金项目达产之前,可能导致公司的 利润出现下滑。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 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15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3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3,333.34 万股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3,333.34 万股,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33.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4.89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89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盛昌”,股票代码“002980”, 本次公开发行的 3,333.34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15 日 1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股票简称:华盛昌 4、股票代码:00298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3,333,4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333,400 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33,333,400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333.34 万 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类 股东姓名/名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数(股) 别 称 例 (非交易日顺延) 袁剑敏 72,000,000 54.00% 2023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车海霞 10,000,000 7.50% 2023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首次公 华聚企业 7,000,000 5.25% 2023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开发行 前已发 华航机械 6,000,000 4.50% 2023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行股份 智奕投资 5,000,000 3.75% 2023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小计 100,000,000 75.00% 网上发行股份 30,003,000 22.50% 2020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网下配售股份 3,330,400 2.50% 2020 年 4 月 15 日可上市交易 股份 小计 33,333,400 25.00% 合计 133,333,4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Everbest Machinery Industry Co.,Ltd.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发行前),13,333.34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袁剑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1772D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1 年 3 月 26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8 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 19#、21#厂房、 A 区(一区)4 号厂房 邮政编码:518071 董事会秘书:任欢 电话:0755-27353188 传真:0755-27652253 电子信箱:renhuan@cem-instruments.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cem-instruments.com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自动化设备、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器、电子产品及零 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制作软件产品;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公司面向全球客户从事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的技术研究、设计开发、 生产和销售。 1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持有 持股数 占发行 持股 公司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量(万 后持股 方式 债券 股) 比例 情况 直接 7,200.00 54.00% - 董事长、总 袁剑敏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470.80 3.53% - 经理 合计 7,670.80 57.53% - 直接 1,000.00 7.50% - 副董事长、 车海霞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14.00 0.10% - 副总经理 合计 1,014.00 7.60% - 董事、副总 伍惠珍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48.00 0.36% - 经理 董事、财务 刘海琴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25.00 0.19% - 经理 杨晶瑾 董事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 - - - 陈燕燕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 - - - 朱庆和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 - - - 刘震国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 - - - 监事会主 钟孝条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15.00 0.11% - 席 何慧 监事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20.00 0.15% - 刘赞 职工监事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20.00 0.15% - 黄春红 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36.00 0.27% - 胡建云 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40.00 0.30% - 财务负责 金筱华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30.00 0.22% - 人 董事会秘 任欢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间接 34.00 0.25% - 书 合计 8,952.80 67.15% - 1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袁剑敏直接持有公司 7,200.00 万股股份,通过华聚企业间接持有公司 61.00 万股股份;通过华航机械间接持有公司 409.80 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为 7,670.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57.5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袁剑敏先生的简历如下: 袁剑敏,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7 年出生,本科学历。袁 剑敏于 1979 年 7 月至 1988 年 5 月在上海电表厂任职;1988 年 6 月至 1991 年 2 月在香港数模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1 年 3 月起入职华盛昌有限,1995 年 7 月起担任华盛昌有限董事、副总经理,1999 年 3 月起实际负责华盛昌有限运营, 2001 年 8 月起担任华盛昌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担任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会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投资 的其他企业如下: 姓名 除公司外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投资比例 深圳市华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71% 袁剑敏 深圳市华航机械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8.30% 南昌白龙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10.0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66,878 户,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1 袁剑敏 72,000,000 54.00% 2 车海霞 10,000,000 7.50% 3 华聚企业 7,000,000 5.25% 4 华航机械 6,000,000 4.50% 20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智奕投资 5,000,000 3.75%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052 0.0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7 6,970 0.01%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8 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5,576 0.00% 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9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576 0.00% 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10 5,576 0.00%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100,107,750 75.08% 21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333.3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89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4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 进 行 。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4,257,550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10,158,666,500 股 ,配号总数为 220,317,333 个 ,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262.11 倍,高于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33.04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 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有效申购倍数为 3,671.59 倍,中签率为 0.0272361685%。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2,268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81,784 股,均由主承销 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 84,052 股,包销金额为 1,251,534.28 元,包销比例 为 0.25215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633.4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4,206.79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5,426.64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 号)。 2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合计 4,206.79 万元,主要包括: 项目 费用 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 2,830.19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521.70 万元 律师费用 306.6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万元 发行手续费 57.74 万元 合计 4,206.79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以上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2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5,426.64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 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35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5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对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 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大华审字[2020] 001280 号”审计报告。大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报告 期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次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 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 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 2020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1,450 万元至 12,700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 3.77%至 15.10%;预计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900 万元至 3,580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 31.49%至 62.3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740 万元至 3,450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 45.44%至 83.12%。 公司 2020 年 1-3 月经营业绩预计较上年同期显著增长,主要是受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作为非接触红外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 生产厂家,在本次疫情爆发后,接到了较多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 国内订单;同时,作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深圳市南山工业和信息 化局《关于尽快恢复生产的函》,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底复工,并积极克服疫 情所带来的用工短缺及原材料供应问题。因此,人体测温仪和红外热像仪产品内 销的规模的大幅增加预计会带来公司 2020 年 1-3 月业绩的显著增长。 上述 2020 年 1 至 3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 24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 利预测。 25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 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 度。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章毅、刘光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081361 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 项目协办人:刘宗坤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 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