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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盛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0-044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3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33.4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45,426.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2020年第三次会议,并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
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巴中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
款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
巴中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截至2020年10月29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
巴中市卓                                                                华盛昌仪器仪表
创科技有      有限公司深圳 755951608510909                   1000.00    巴中生产基地建
  限公司                                                                    设项目
                   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各方主体:

    甲方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巴中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以及“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的主要内容:

    1 、 甲 方 2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下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75595160851090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两位保荐代表
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
会议决议》;

    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
会议决议》;

    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