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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盛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31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
力提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
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公司而
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
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
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
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庆和




                                       浦   洪




                                       李学金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