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十二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邮政编码:510623)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5-1-1 目 录 释 义.......................................................... 4 律师声明事项..........................................................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2 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28 九、发行人的业务..................................................... 31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4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事项............................... 6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5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诚信情况............... 67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税务优惠和财政补贴............................... 6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安全生产............. 69 十九、发行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73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3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5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6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8 二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9 二十五、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80 5-1-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 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 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赵剑发律师、王春平律师和鲁莎莎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 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 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 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为广东朝阳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1-3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 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实业 指 发行人的前身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健溢 指 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健阳 指 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凯昇 指 天津凯昇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律笙(香港)科技有限公司(RISUN (HK) TECHNOLOGY LIMITED), 香港律笙 指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东莞律笙 指 东莞市律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莱芜朝阳 指 莱芜朝阳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RISUN VIETNAM COMPANY LIMITED,香港律笙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 越南律笙 指 的全资孙公司 RISUN (INDIA) ELECTRONICS PRIVATE LIMITED,香港律笙与越南律 印度律笙 指 笙共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孙公司 富克斯 指 FREQUENCY COMPANY LIMITED 东莞博汇 指 东莞博汇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凯立捷 指 厦门凯立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肃宁三信 指 肃宁县三信电子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注销) 东莞琦悦 指 东莞市琦悦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 东莞声悦 指 东莞市声悦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厦门鑫鸿泰 指 厦门市鑫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祥荣 指 天津市祥荣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 东莞誉品 指 东莞市誉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溪达富 指 东莞市溪达富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香港朝阳 指 朝阳实业有限公司(JHAO YANG INDUSTRIAL LIMITED)(已告解散) 东莞银行企石支行 指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石支行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建设银行东莞分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招商银行东莞分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普 A股 指 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其他部分另外特别表明,为本法 中国 指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越南 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印度 指 印度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信君达/本所 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 中联羊城 指 公司”) 东莞市工商局 指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报告》(广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 审 字 指 的《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前三年一期 [2018]G14002210458 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8]G14002210458号) 号)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律笙(香港)科技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RISUN (HK) TECHNOLOGY LIMITED)之法律意见书》 越南新太阳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出具的《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越南法律意见书 指 越南律笙实业有限公司(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的律师意见书》 Smart Brain Limited 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出 具 的 《 Legal Opinion Report on Due Diligence Of M/s Risun (India) Electronics Private 印度法律意见书 指 Limited》(《关于Risun (India) Electronics Private Limited尽 职调查结果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1998年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 《证券法》 指 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 第一次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 《公司法》 指 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全国人 《合同法》 指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 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2号,1993 《股票条例》 指 年4月22日发布及施行)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 5-1-5 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1 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的决定》修正,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私募监管暂行办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 《登记和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案)》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招股说明书》 指 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 指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5-1-6 律师声明事项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 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国家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说明发表法律 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涉及审计、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 评估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同 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或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 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 5-1-7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及 2018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议案,并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及程序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综合本所律师查验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 据中国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解散、 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影响合法存续的其他情形,且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就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验收。因此,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5-1-8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发行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 条件及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 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 司治理机构及经营管理机构等组成,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工作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7,2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总额不超过 2,400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总 股本的25%。本次发行完毕后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无 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三)、(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根据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等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主体资格 5-1-9 A、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 B、发行人系由朝阳实业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持 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C、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D、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F、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A、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没有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5-1-10 交易所公开遣责; (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D、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行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 E、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F、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G、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5-1-11 (3)财务与会计 A、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B、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C、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D、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 的会计政策,未有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F、发行人满足下列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1-12 G、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H、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I、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J、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规定: (a)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e)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1-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朝阳实业自然人股东 沈庆凯、郭丽勤及法人股东广东健溢共同发起、以朝阳实业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程序。 1、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人数及住所、股本设置、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及 章程的制定、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出资及验资、创立大会的召开、组织机构的产 生和设置、工商登记等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并已经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及备案,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起人沈庆凯、郭丽勤、广东健溢就发起设立发行人事项签署的《发起 人协议》,协议各方主体适格,内容为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不会因此 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且上述资产评估和验 资机构具备相应的验资资格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设立时召开了创立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及 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所议议案及其内 容,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资格、条件、设立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并已经东莞市工 5-1-14 商局核准登记及备案;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 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资产评估、验 资程序等;设立时的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及其内容均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声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 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别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投 资所在地国依法核发的经营证照,独立与交易对方签署、履行业务合同和结算, 并保存独立从事业务的相关业务档案。 2、发行人已经自行发展了多项行业领先的管理及生产技术,其中78项获得 了专利,2项获得了软件著作权。利用这些先进技术,发行人生产并向市场提供 了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 3、发行人设立了完善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独立进行原料采购、产品 生产和销售,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依赖,与该等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朝阳实业及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其股东认缴的出资 及增资均已缴足,实际到位。 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与经营相匹配的供应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资产,包 5-1-15 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专利以及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发行人各项资产均进行了登记、建账、核算和管理,各项资产产权界定清晰,权 属明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所需场所、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同时发行 人没有以其资产、权益等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属于生产型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子、孙公司,还包括 生产管理部、采购部、品质管理部、财务部、制造中心、营销中心、研究院等职 能部门,管理层直接或通过各职能部门和子、孙公司和指导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发行人具有与采购、生产、销售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和网 络,构成了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并独立运作, 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或受该等关联方控制。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共设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共 设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发行人设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该等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人事 任免决定的情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如下: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序号 姓名 任发行人职务 制的其他企业(除发行人下属企 业)任职情况 1 沈庆凯 董事长、总经理 无 2 郭丽勤 董事 广东健溢 执行董事、经理 5-1-16 珠海健阳 执行事务合伙人 3 郭荣祥 董事 无 4 徐佐力 董事、副总经理 无 5 张曦 独立董事 无 6 程建春 独立董事 无 7 张雷 独立董事 无 8 吝宁宁 监事会主席 无 9 明幼阶 监事 无 10 肖坤 职工代表监事 无 11 王中英 董事会秘书 无 12 徐林浙 财务总监 无 13 金大熙 产品研发总监 无 14 刘智勇 业务经理 无 15 李邵涔 设备研发经理 无 16 尹雄清 电子研发经理 无 17 马刚要 工程经理 无 18 丁慧 声学研发副经理 无 19 陈光波 项目副经理 无 20 齐兴旺 项目副经理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聘任合同或协 议,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领取薪酬, 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或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和领薪。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建立了独立于股东单位的劳动、 人事、工资和行政管理体系,根据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制订自己的用人计划。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在册人员共 3,002人,公司员工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的依赖。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1-17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 机构等组织机构;董事会设立了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一系 列的规章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和制度。 2、发行人的现行组织机构如图: 股东大会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 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 证券部 审计部 制造中心 营销中心 研究院 总 人 财 工 采 生 线 皮 有 蓝 TWS 智 品 品 业 市 产 设 创 牌 务 品 备 新 经 力 务 程 购 产 材 套 线 牙 耳 能 质 场 客 拓 研 研 研 办 资 部 技 部 管 生 生 耳 耳 机 耳 管 部 户 展 发 发 究 源 术 理 产 产 机 机 生 机 理 部 部 中 中 中 部 部 部 部 部 生 生 产 生 部 心 心 心 产 产 部 产 部 部 部 发行人的上述组织机构均按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 围内独立履行职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 构混同的情形,与股东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发行人现行组织结构独立运作正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依赖。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1-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并制订 了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独立申报 纳税并缴纳税款,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纳税或 由他人为发行人纳税的情况;外汇管理规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依赖。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及税务独立,自主拥有与经营范围 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资质、独立的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及采购、生产、销售体系 和人员,具有完全的采购、生产、销售能力,在生产与环保、技术与管理、规模 效应、地缘等方面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独立,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1、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广东健溢、沈庆凯、郭丽勤。 (1)广东健溢 广东健溢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1900338096433P,法定代表人为郭丽勤,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 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住所为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 11 号台商大厦 2 单元 1003 5-1-19 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投资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沈庆凯 沈庆凯,男,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为 35058319740917****,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3)郭丽勤 郭丽勤,女,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5062119771206****,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2、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公司由朝阳实业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于2015年12月28日将其 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7,200万元,其中珠海健阳认购了公司本次增发的700万股 股份,发起人沈庆凯和郭丽勤各认购了本次增发的500万股股份,详情请见本法 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三)发行人发起设立后的股本变 动”部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为广东健溢、沈庆凯、郭丽 勤、珠海健阳。 目前,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广东健溢 5,000 69.44 沈庆凯 950 13.19 郭丽勤 550 7.64 珠海健阳 700 9.72 合计 7,200 100.00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主要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因四舍五入计数方法而产生的误差。 广东健溢、沈庆凯、郭丽勤的情况详见“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之“1、发起人情况”部分。 珠海健阳的基本情况如下: 5-1-20 珠海健阳成立于2015年12月9日;登记机关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4UKH7A3E;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郭丽勤;住所 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0097;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 1,932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从事对未上市的 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 根据珠海健阳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健阳并非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为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或合伙企业,仅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限于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及《登记和 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或合伙企业,均不属中 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自然人或机构,具有《民 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 (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 料、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并与沈庆凯、郭丽勤访谈,本 所律师认为,沈庆凯和郭丽勤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理由如下:(1)沈庆凯 和郭丽勤为夫妻关系;(2)自朝阳实业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 二人始终共同控制发行人100%的股份表决权;(3)自朝阳实业设立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沈庆凯与郭丽勤共同决定或能够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 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21 经核查,发行人成立时的发起人为两名中国籍自然人和一名于中国公司法 人,在中国均有住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少于两人,不 多于二百人,且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时,其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起人和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朝阳实业设立时,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股东以货币方式进行 的注册资本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资。其后,朝阳实业进行了三次增资,出资方式为 货币,分别由广东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市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合伙)、正中珠江对认购增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资,证明其出资到位。 发行人设立时,朝阳实业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朝阳实业的全部股东权 益投入发行人,并由正中珠江验资,证明其出资到位。发行人于2015年12月28 日进行增资扩股,正中珠江对认缴增资股东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资、股东历次增资投入发行人的资 产真实、合法,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五)发起人没有以其他形式的资产向发行人出资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 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沈庆凯和郭丽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起人或 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前朝阳实业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5-1-22 1、2005年3月,朝阳实业设立 2005年1月12日,东莞市工商局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粤莞名 称预核内字【2005】第05012304号),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东莞市朝阳实 业有限公司”,名称保留至2005年7月12日。 2005年3月10日,沈庆凯和郭丽勤签署《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分别出资9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设立朝阳实业。 2005年3月16日,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 正所验字(2005)0220号),验证截至2005年3月10日止朝阳实业已收到沈庆凯 与郭丽勤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9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 2005年3月30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9002337659)。 设立时,朝阳实业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沈庆凯 90.00 90.00 郭丽勤 10.00 10.00 合计 100.00 100.00 2、2009年3月,朝阳实业股东第一次同比例增资 2009年2月26日,朝阳实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主要内容 为: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400万元,其中沈庆凯增资360万元,郭丽勤增资40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同日,朝阳实业股东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了新《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章 程》。 2009年3月5日,广东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 公司2009年验资报告》(东正所验字(2009)0070号),验证截至2009年3月4 日止朝阳实业已收到沈庆凯和郭丽勤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360万 5-1-23 元和40万元。 2009年3月11日,东莞市工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莞核变通 内字【2009】第0900117706号),核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441900000107306)。 至此,朝阳实业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沈庆凯 450.00 90.00 郭丽勤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3、2013年5月,朝阳实业股东第二次同比例增资 2013年5月15日,朝阳实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500万元,其中沈庆凯增资2,250万元,郭丽勤增资250万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同日,朝阳实业股东就上述增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签署了《东莞市朝阳实 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5月17日,东莞市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东莞市朝阳 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验资报告》(莞信成验字(2013)第0199号),验证截至 2013年5月15日止朝阳实业已收到沈庆凯和郭丽勤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 本出资2,250万元和250万元。 2013年5月20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900000107306)。 至此,朝阳实业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沈庆凯 2,700.00 90.00 郭丽勤 300.00 10.00 5-1-24 合计 3,000.00 100.00 4、2015年8月,朝阳实业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年8月15日,朝阳实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2,5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广东健溢认缴,增资后的注册资 本为5,500万元。本所律师就此对沈庆凯和郭丽勤进行了访谈,其二人放弃该次 优先认购朝阳实业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同日,朝阳实业股东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了《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15年8月24日,正中珠江出具《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广 会验字[2015]G14002210049号),验证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朝阳实业已收到广 东健溢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出资2,500万元。 2015年8月26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 注册号:441900000107306)。 至此,朝阳实业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沈庆凯 2,700.00 49.09 郭丽勤 300.00 5.45 广东健溢 2,500.00 45.45 合计 5,500.00 100.00 5、2015年9月,朝阳实业股权转让 2015年9月2日,沈庆凯、郭丽勤分别与广东健溢签署《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沈庆凯以2,250万元向广东健溢转让其所持朝阳 实业的2,250万元出资额,郭丽勤以250万元向广东健溢转让其所持朝阳实业的 250万出资额。 同日,朝阳实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主要内容为:(1) 同意沈庆凯将其所持朝阳实业的2,250万元出资额,以2,250万元转让给广东健 5-1-25 溢,并同意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出资协议;(2)同意郭丽勤将其所持朝阳实业的 250万元出资额,以250万元转让给广东健溢,并同意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出资协议。 本所律师就此对沈庆凯及郭丽勤进行了访谈,其二人相互放弃了本次向广东健溢 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同日,朝阳实业股东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5年9月14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 至此,朝阳实业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沈庆凯 450.00 8.18 郭丽勤 50.00 0.91 广东健溢 5,000.00 90.91 合计 5,5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起人设立前朝阳实业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 效,朝阳实业的历次变更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情请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0 万元,其股权设置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沈庆凯 450.00 8.18 郭丽勤 50.00 0.91 广东健溢 5,000.00 90.91 合计 5,5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合法有效,产权清晰,产权 界定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 5-1-26 (三)发行人发起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201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将股 本增加至7,200万股,决议主要内容为:同意珠海健阳以现金人民币1,932万元认 购700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一元),其中7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1,232 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沈庆凯以现金人民币1,380万元认购500万股公司股份 (每股面值一元),其中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880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郭丽勤以现金人民币1,380万元认购500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一元),其中5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880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所律师就此对沈庆凯和 郭丽勤进行了访谈,其二人确认广东健溢放弃本次优先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的权 利。 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庆凯签署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相应的章程条款。 同日,珠海健阳、沈庆凯、郭丽勤以及公司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约定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新增发行股份1,700万股,将公司总股本从5,500万股增加 至7,200万股,珠海健阳、沈庆凯、郭丽勤各自以人民币1,932万元、1,380万元、 1,380万元,按每股人民币2.76元(参考当时公司每股净资产2.67元作价)的价 格分别认购700万股、500万股、500万股的新增股份。 2015年12月28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了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190077308594XD)。 同日,正中珠江出具《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广会验 字[2015]G14002210072号),验证截至2015年12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沈庆凯、 郭 丽 勤 和 珠 海 健 阳 以 货 币 缴 纳 的 出 资 合 计 人 民 币 46,920,000.00 元 , 其 中 17,000,000.00元为新增注册资本(股本),29,92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增资扩股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沈庆凯 950.00 13.19 5-1-27 郭丽勤 550.00 7.64 广东健溢 5,000.00 69.44 珠海健阳 700.00 9.72 合计 7,2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改后的增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四)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受限制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或其他股份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前身朝阳实业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历次股 权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获得政府有权部门的 批准、登记或备案,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或可能引 致纠纷的风险。 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 (1)天津凯昇 根据天津凯昇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凯昇成立于 2013年9月11日,登记机关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号为 120222000200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207594257X8,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荣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隆良道1号,营业期限自 2013年9月11日至2033年9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塑胶制品、模具制造、 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2月27日,该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5-1-28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津凯昇的设立、存续与注销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2)香港律笙 香港律笙为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就设立香港律笙事宜,发行人 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600019号)及《外汇登记 凭证》(业务编号35441900201401108801)。 根 据 香 港 律 笙 的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等 , 香 港 律 笙 英 文 名 为 RISUN (HK) TECHNOLOGY LIMITED),成立于2013年12月16日,公司编号为2012663,公司类 别为私人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000,000股,已缴总款额为港币1,000,000元,注 册办事处地址为Room 1210, Wayson Comm. Bldg, No.28, Connaught Rd.W., Sheung Wan, H.K.,投资主体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时持有 1,000,000股。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笙为一家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 法人团体资格;其设立及注册符合香港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了有关手续,注册合 法有效。 (3)东莞律笙 根据东莞律笙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律笙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 , 登 记 机 关 为 东 莞 市 工 商 局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900086756852C,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沈 庆凯,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工 业区,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电线、通讯 器材、电声产品、手机配件、塑胶制品、泡棉制品、模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东莞律笙的设立与存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莱芜朝阳 5-1-29 根据莱芜朝阳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莱芜朝阳成立于 2014年12月24日,登记机关为莱芜市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71202326130331L,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 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荣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人民币,住 所为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高新技术产业区,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塑胶制品、 模具制造、研发、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莱芜朝阳的设立与存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全资孙公司 (1)越南律笙 越南律笙为发行人的孙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律笙持有越南律笙 100%的股权。就设立越南律笙事宜,发行人依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 理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201700349号)。 根据越南律笙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越南律笙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投资 许可证书编号为202043000213,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按照保税 区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营业务为生产、加工、组装、销售各项电子产品、电子 设备线及耳机,注册资本为越南盾21,000,000,000(折合100万美元),企业法 定代表人为SHEN QINGKAI(沈庆凯),公司办事处地址为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云中 乡云中工业区CN-05区。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笙依越南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具备越南企业 之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存续。 (2)印度律笙 印度律笙为发行人的孙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律笙与全资孙公司越 南律笙合计持有印度律笙100%的股权,其中香港律笙持股99%,越南律笙持股1%。 5-1-30 就印度律笙设立事宜,发行人依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 的规定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700350号)。 根据印度律笙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印度律笙成立于2017年2月3日,企业类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U74999DL2017PTC311378,主营业务为耳机及其 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授权资本为印度卢比31,817,730(折合50万美元),公司董 事为QUAN LI(李全)、QINGKAI SHEN(沈庆凯)、SATYA PRAKASH DWIVEDI及JIANJUN XIE(谢建军),注册地址为A-58, BASEMENT, DAYANAND COLONY, LAJPAT NAGAR-IV, DELHI, South Delhi, Delhi, India, 110024.。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印度律笙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子、孙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履行了必要的中 国境外投资审批/核准程序,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并已经获得所在 国家或地区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合法存续。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东莞市工商局核准的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研发、 生产、销售:声学产品及零配件、通讯传导线材、塑胶制品、智能化设备、模具;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主营电声产 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是耳机和电声产品配件等,其主营业务没有超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均已取得目前所经营业务必要的批准或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系实行“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以 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以营销中心为主的销售业务体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的业务符合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5-1-31 登记的经营范围,且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均已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境外投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律笙,且 分别在越南和印度分别设立了一家全资孙公司越南律笙和印度律笙,该等公司具 体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之“(一)全资子公司” 及“(二)全资孙公司”部分。 东莞市商务局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7月28日、2018年1月8日、2018 年10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 月30日期间存在该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记录,该局未在前述期间内对发行人 作出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境外投资行为已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并履行 了外汇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例,香港律笙已取得 在香港从事相关业务的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律笙自成立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不涉及任何重大诉讼程序记录。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笙依法经营,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及诉讼。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依据印度法律,印度律笙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 在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诉讼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历次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决议、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资料、经营合同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出现过变更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1-32 如前所述,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声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产品主要是耳机和电声产品配件等。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广 会审字[2018]G14002210458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5年度、2016 年 度 、 2017 年 度 和 2018 年 1-9 月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390,145,885.41 元 、 466,223,596.72元、621,746,855.81元、443,601,302.59元,分别占发行人当年 营业收入的96.03%、98.71%、96.12%、99.8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存续和经营合法;发行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经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 展的产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解散、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影响合法存续的 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过变更;在中国大陆之外的经营符合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直接持股数(万股) 直接持股比例(%) 沈庆凯 950.00 13.19 实际控制人 郭丽勤 550.00 7.64 广东健溢 5,000.00 69.44 珠海健阳 700.00 9.72 5-1-33 合计 7,200.00 100.00 关联方沈庆凯、郭丽勤、广东健溢、珠海健阳的具体详情请见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情况”部分。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曾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要产品 关联关系 号 香 港 朝 阳 ( JHAO YANG 沈庆凯 100%控股的企业,已于 2015 1 INDUSTRIAL LIMITED)(已 无 年 5 月注销解散。 告解散) 郭丽勤曾持股 60%的企业,已于 2015 2 厦门凯立捷(已注销) 耳机配件 年 3 月注销。 沈庆凯曾持股 50%并担任其董事的公 司;2014 年 12 月,沈庆凯将所持股 3 福克斯 无 权对外转让;2015 年 2 月,沈庆凯不 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福克斯之全资子公司,沈庆凯 2009 年 12 月-2015 年 2 月曾担任其董事 4 东莞博汇 头戴式耳机 长、总经理。郭丽勤 2010 年 3 月-2015 年 2 月曾担任其董事。 (1)香港朝阳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ICRIS)网上查册中心 的公司资料及其报告核证副本,香港朝阳英文名称为JHAO YANG INDUSTRIAL LIMITED),成立于2005年6月24日,公司编号为0979328,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 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为港币10,000元,均由沈庆凯持有,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 为Room 1210, Wayson Comm. Bldg, No.28, Connaught Rd.W., Sheung Wan, H.K.。 2015年5月8日,香港朝阳已告解散(注册撤销)。 (2)厦门凯立捷 根据厦门凯立捷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凯立捷成立 5-1-34 于 2010 年 9 月 14 日 , 登 记 机 关 为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注 册 号 为 35021220003569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为郭丽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住所为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新村 60号,经营范围:1、研发、设计、生产:电子连接线、通讯数据线;2、生产、 加工:电子元器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制品、绝缘制品、包装材料(以 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15 年3月18日,厦门凯立捷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3)富克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ICRIS)网上查册中心 的公司资料及其报告核证副本,富克斯成立于2002年3月8日,公司编号为 0788395,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为港币10,000元,注册办 事处地址为Rm.19,13/F,Tower A,New Mandarin Plaza,14 Science Museum Road, TST East, Kowloon, HK.。富克斯的股东为邝志基(Kwong Chi Kei)及范良嗣。 依据富克斯填报的《周年申报表》,沈庆凯曾自2009年4月17日被聘任为富 克斯董事,截至2011年3月8日持有富克斯5,000股。2014年12月25日,沈庆凯将 其所持富克斯5,000股转让给范良嗣,并于2015年2月13日起不再担任富克斯董 事。 (4)东莞博汇 根据东莞博汇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博汇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 , 登 记 机 关 为 东 莞 市 工 商 局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900677061104F,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人为范良嗣,注册资本为港币600万元,住所为东莞市企石镇霞朗村向丁工业区, 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耳机及麦克风、多媒体有源音箱及零配件、电脑周边设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莞博汇的股 东为富克斯。 根据东莞博汇的工商档案资料,沈庆凯自2009年12月1日担任东莞博汇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郭丽勤自2010年3月3日担任东莞博汇的董事, 5-1-35 2015年1月15日,沈庆凯及郭丽勤辞去上述职务,并于2015年2月11日办理了工商 备案登记手续。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 下表: 主要产品/主营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类别 与本公司关系 业务 沈庆凯之哥哥沈火土和 膜片等耳机喇 东莞市声悦电子实业有 妹夫沈长春曾合计持股 1 叭配件生产及 限公司(已注销) 100%的企业,已于 2017 销售 年 8 月注销。 沈庆凯之妹妹沈丽旋和 膜片等耳机喇 东莞市琦悦电子有限公 妹夫沈长春曾合计持股 2 叭配件生产及 司(已注销) 100%的企业,已于 2017 销售 发行人实际 年 9 月注销。 控制人关系 沈庆凯之姐夫沈水枝曾 东莞市溪达富实业有限 密切的家庭 3 耳机插针加工 持股 70%的企业,已于 公司(已注销) 成员控制的 2017 年 9 月注销。 企业 郭丽勤之妹郭丽恋和妹 天津市祥荣电子有限公 夫郭荣祥合计持股 100% 4 耳机线材加工 司(已注销) 的企业,已于 2015 年 3 月注销。 肃宁县三信电子通信设 郭丽勤之妹夫郭荣祥曾 5 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注 耳机线材加工 持股 100%的企业,已于 销) 2015 年 1 月注销。 汽车刹车板用 郭丽勤表妹王素月和表 厦门市鑫鸿泰电子科技 海绵、耳机海绵 6 发行人实际 妹夫黄江西合计持股 有限公司 套、耳机包装 控制人的一 100%。 袋。 般亲属控制 防尘网 、 调 音 郭丽勤表弟王朝存和表 东莞市誉品电子有限公 的企业 7 网、膜片等耳机 妹夫黄江西合计持股 司 喇叭配件。 100%。 根据上表所列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所列企业基本 情况如下: (1)东莞声悦 东莞声悦成立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1900692474898R,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沈火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股东为沈火土和沈长春,住 5-1-36 所为东莞市企石镇铁炉坑村振华西六横街,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电子产品、 电声配件、五金制品、耳机配件;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 年 8 月 17 日,东莞声悦完成工商注销登 记。 (2)东莞琦悦 东莞琦悦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6 日,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1900590147220N,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沈长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股东为沈丽旋和沈长春,住 所为东莞市东城区温塘莞温路温塘中路 368 号,经营范围为产销:电子元件、电 声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耳机及其配件;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 年 9 月 11 日,东莞琦悦完 成工商注销登记。 (3)东莞溪达富 东莞溪达富成立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190007668260X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法定代表人为沈水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股东为沈水枝和沈海 明,住所为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盛工业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塑胶制品、五 金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2017 年 9 月 12 日,东莞溪达富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4)天津祥荣 天津祥荣成立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机关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2694059356Q,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郭荣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股东为郭丽恋和郭荣祥,住所 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大良村南侧,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加工、制造、销售(以 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取得之前或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国 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2015年3月17日,天津祥荣完成工商注销登 记。 5-1-37 (5)肃宁三信 肃宁三信成立于2010年2月7日,登记机关为肃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 为13092600000586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 郭荣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郭荣祥,住所为肃宁县肃尚路西侧尚 村镇工业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五金、塑胶、模具、耳机电子产品连接线 及周边产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2015年1月6日,肃宁三信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6)厦门鑫鸿泰 厦门鑫鸿泰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12664709514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素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股东为王素月和黄江西,住 所为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二里 130-64 号,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五金产品批 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 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自厦门鑫鸿泰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厦门鑫鸿泰的股东及其持股比 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王素月 60.00 60.00 黄江西 40.00 40.00 合计 100.00 100.00 (7)东莞誉品 东莞誉品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9 日,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1900065175354L,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王朝存,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股东为王朝存和黄江西,住 所为东莞市企石镇铁炉坑村春风东路,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塑胶制品、包装制 品、海棉制品、五金制品、电线、皮革制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1-38 自东莞誉品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誉品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王朝存 25.00 50.00 黄江西 25.00 50.00 合计 50.00 100.00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为沈庆凯、郭丽勤、郭荣祥、徐佐力、张曦(独立董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张雷(独立董事,山东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程建春(独立董事,南京大学物理学院教授)。 发行人的监事为吝宁宁、肖坤、明幼阶。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沈庆凯、副总经理徐佐力、财务总监徐林浙、 董事会秘书王中英。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健溢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健溢的执行董事、经理为郭丽勤,广东健溢的监 事为郭瑞龙。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在外任职的其他企业如下表: 序号 关联方姓名 投资及在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主要产品/主营业务 5-1-39 前执行董事兼 经理(2017 年 2 月后不再担 税务师事务所、工商 广州衡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任) 1 代理、代理记账、工 公司 曾经持有其股 商咨询服务。 权(2017 年 2 月 21 日后不再 持有) 包装、证照、商业宣 前独立董事 传资料等印刷品的设 2 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10- 计、研发、生产和销 2016.9) 售 。 商品贸易;实业投资, 3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委托贷款;房地产投 资及开发;物业出租。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超硬材料制品的研 4 独立董事 廖 朝 理 司 发、生产和销售。 (2015 年 12 机器人,智能技术、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5 月-2018 年 3 独立董事 智能装备的研发、生 公司 月为公司独 产及销售。 立董事) 功能性聚烯烃热熔胶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及光伏组件用高性能 6 独立董事 司 EVA 胶膜等热熔胶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 食品、药品及护肤品 广州市澳键丰泽生物科技股 7 独立董事 的生物技术开发服 份有限公司 务。 营集装箱、煤炭、粮 食、钢材、汽车、金 8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属矿石、油品等货物 的装卸 及物流等业 务。 研发、生产及销售混 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公司 独立董事 凝土外加剂。 游戏、玩具及衍生品、 10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体育、投资孵化等业 务。 传声器、校准器、传 11 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声器阵列、声学测量 设备等。 杨军(2015 无锡中科智能信息处理研发 传感器、物联网网关、 12 董事 年 12 月 中心有限公司 物联网运营系统。 -2017 年 8 无线音频传输系统、 苏州上声无线音频传输系统 13 月为公司独 副董事长 数字式扬声器和音响 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注销) 立董事) 技术的研究开发。 总经理兼董事 中科新声(苏州)科技有限公 研发、生产及销售声 14 长(2017.4 至 司 学设备及器件。 今) 5-1-40 电视动画、动画电影、 动漫舞台剧演出等内 容产品的制作、发行 15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和基于动漫内容产品 张曦 的动漫衍生品和服务 的经营。 软件开发及互联网信 16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息服务。 前董事会秘书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 兼财务总监 环境检测仪器产品及 17 王中英 限公司 ( 2012.10- 在线监测服务。 2015.9) 6、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任职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关联方姓 主要产品/ 序号 在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名 主营业务 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 董事、财务总监、 企业管理咨 1 董事会秘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询服务 书王中英 前财务总监 之妻宋丽 2 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4.4- 保健品 娟 2015.10) 7、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 响的企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投资者 主要产品/主营业务 董事会秘书王中英之 1 萍乡市安源区志豪贸易商行 日用百货批发 妻弟经营 江西省美萍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 董事会秘书王中英之 2 果蔬、花木、蔬菜等 司 妻弟持股 75% 董事会秘书王中英之 家用电器及供暖设备 3 江西省美家暖通贸易有限公司 妻弟持股 55% 的安装及销售 董事会秘书王中英之 4 萍乡市美家空调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空调的安装及维修 妻弟持股 30% 5-1-41 广州市萝岗区兵戈广告设计装饰工 财务总监徐林浙之妻 5 广告宣传设计及印刷 程部 弟经营 财务总监徐林浙之妻 6 广州市萝岗区华浙商贸行 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经营 财务总监徐林浙之妻 7 广州几禾几传媒有限公司 宣传活动策划 妹持股 100%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车友惠汽车用 董事郭荣祥之姐夫经 8 洗车、汽车配件销售 品经营部 营 监事吝宁宁之姐姐、 9 广州齐天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姐夫合计持股 100% 监事吝宁宁之姐夫彭 10 广州齐天冷藏技术有限公司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恩华持股 50% 监事明幼阶之弟明该 电焊、氧焊修理、铁 11 和静县明旺修理部 经营 制品的加工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 2、关联方采购 (1)关联方采购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所示: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交易 金额 营业 关联方 金额 营业成本 营业成 金额 营业成 金额 内容 (万 成本 (万元) 占比 本占比 (万元) 本占比 (万元) 元) 占比 东莞溪达富 插针 - - - - - - 0.07 0.00% 报告期内,公司向东莞溪达富采购插针金额很小,且价格与同期向其他供应 商采购价格差异较小,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存在为公司银 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被担保 担保金额 主合同起 主合同到 担保是否 担保方 债权人 号 方 (万元) 始日 期日 已履行完 5-1-42 毕 东莞银行 1 沈庆凯 朝阳科技 608 2016/1/18 2016/4/18 是 企石支行 东莞银行 2 沈庆凯 朝阳科技 1,124 2016/1/22 2016/4/22 是 企石支行 东莞银行 3 沈庆凯 朝阳科技 136 2016/2/2 2016/5/2 是 企石支行 沈庆凯 中国银行 4 朝阳科技 560 2016/5/24 2016/8/24 是 郭丽勤 东莞分行 建设银行 5 郭丽勤 朝阳科技 600 2016/8/25 2017/2/25 是 东莞分行 沈庆凯 建设银行 6 朝阳科技 7,000 2016/9/30 2017/10/27 是 郭丽勤 东莞分行 沈庆凯 招商银行 7 朝阳科技 1,500 2017/9/26 2020/9/25 否 郭丽勤 东莞分行 沈庆凯 中国银行 8 朝阳科技 3,500 2017/9/1 2029/12/31 否 郭丽勤 东莞分行 4、关联借款 2015年8月2日,沈庆凯与东莞律笙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中约定沈庆凯提 供130万元借款给东莞律笙作为生产经营使用,东莞律笙无需支付借款利息。该 笔借款已于2015年8月18日还清。 2016年9月18日,沈庆凯与朝阳科技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中约定沈庆凯 提供300万元借款给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使用,朝阳科技无须支付借款利息。该 笔借款已于2016年9月30日还清。 5、关联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与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除 发生的薪酬及日常差旅拆借、费用报销事项之外,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会计科目 关联方 期初余额 借方发生额 贷方发生额 期末余额 2018 年 1-9 月 其他应付款 - - - - - 2017 年度 其他应付款 - - - - - 2016 年度 其他应付款 沈庆凯 - 300.00 300.00 - 2015 年度 5-1-43 沈庆凯 - 130.00 130.00 - 其他应付款 郭丽勤 7,139.18 7,139.18 - -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向股东的借款, 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在关联交易中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 2015 年至 2018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 方 2015 年至 2018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故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回避表决,以同意 7,200 万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2015 年至 2018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并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 程序,确认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2、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2015年至2018年9月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就发行人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 行人履行了上述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程序,程序合法,且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具备 合理性,价格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等关联交易 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资料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本 5-1-44 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关联方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发生的关联交易,并未履行相应的 内部审批程序,但未损害公司利益,发行人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补充确认了该等 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就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认发行人履行 了对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程序,程序合法,且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具备合理性,价 格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没有造成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没有影响或损害发行人的独立性,且发行人采取了积 极措施,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 (3)在发行人与关联方就前述关联交易形成的合同关系中,各方主体具有 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关联交易内容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意,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决策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等公司治 理文件对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决策、控制和监督程序,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要求,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广东健溢、实际控制人沈庆凯和郭丽勤的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健溢、沈庆凯和郭丽勤没有进 行与发行人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在或曾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以 5-1-45 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已经在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披露,除广东健溢和珠海健阳外,实际 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曾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已注销或转 让。根据发行人、广东健溢及珠海健阳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健溢和珠海健阳,没有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近的经营活动,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 3、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1)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企业的工 商档案资料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东莞琦悦(沈庆凯之妹和妹夫投资的企业) 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完成清算组工商备案,启动注销程序,于 2017 年 9 月完成注 销程序;东莞声悦(沈庆凯之兄和妹夫投资的企业)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完成 清算组工商备案,启动注销程序,于 2017 年 8 月完成注销程序;东莞溪达富(沈 庆凯姐夫投资的企业)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完成清算组工商备案,并于 2017 年 9 月完成注销程序;天津祥荣(郭丽勤之妹和妹夫投资的企业)及肃宁三信(郭丽 勤妹夫投资的企业)已经分别于 2015 年 3 月及 2015 年 1 月注销。 根据《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8]G14002210458 号),除东莞溪达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发生小额交易外(详情请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与 沈庆凯和郭丽勤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报告期内与发 行人没有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的与发行人业务相似或相同的企业均已注销,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 竞争情况。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或任职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5-1-46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其控制或有重大影 响或任职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同,不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 况。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健溢、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以及股东珠海健阳、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了书面承诺。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均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内 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 房屋产权 所有 建筑面积 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 他项 座落位置 用途 2 号 证号 权人 (M ) 日期 权终止年限 权利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镇旧围工业 2065 年 8 月 29 1 厂房 7,299.15 年8月 无 产 权 第 人 区(1 号厂 日 23 日 0180099 号 房)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镇旧围工业 2065 年 8 月 29 2 厂房 7,299.15 年8月 无 产 权 第 人 区(2 号厂 日 23 日 0180096 号 房)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镇旧围工业 2065 年 8 月 29 3 厂房 5,671.97 年8月 无 产 权 第 人 区(3 号厂 日 23 日 0180094 号 房)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镇旧围工业 2065 年 8 月 29 4 厂房 10,061.56 年8月 无 产 权 第 人 区(4 号厂 日 23 日 0180029 号 房) 5-1-47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镇旧围工业 员工宿 2065 年 8 月 29 5 3,703.51 年8月 无 产 权 第 人 区(1 号宿 舍 日 23 日 0180143 号 舍)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2065 年 8 月 29 6 镇 旧 围 工 业 办公楼 1,582.21 年8月 无 产 权 第 人 日 区(办公楼) 23 日 0180100 号 粤(2017) 东莞市企石 员工宿 2017 东莞不动 发行 2065 年 8 月 29 7 镇旧围工业 舍及食 4,980.07 年3月 无 产 权 第 人 日 区 堂 20 日 0042589 号 CN-05-01 BY999992 (越南)北江 厂 区 : (越南土 2016 越南 省,越安县, 1,548.0 、 2056 年 12 月 8 地使用证 厂房 年4月 无 律笙 云中工业区, CN-05-02 16 日 与房产证 25 日 CN-05 厂 区 : 两证合一) 2,322.0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结果,上述表格所列第1至7项房产均为同一地块 上的建筑物,系通过自建方式原始取得,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拥有该 等房产所有权,合法、合格、真实、有效。 此外,发行人的配电房、废品仓、机修房、两座保安亭系公司自建房屋,该 等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03.64平方米,尚未取得房产权证,但上述房屋不属于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为公司辅助性设施,且面积较小,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其暂未取得房产权证的情形不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对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均承诺:如发行人因自建房屋未取得房产 权证的情形而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建筑物进行拆除、变更用途并/或作出行政 处罚,其将承担因此对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经营不因该事项受 到影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7月25日、2018年1 月4日、2018年10月16日出具《证明》,证实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 月30日期间,在该局无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就上述表格所列第8项房产及用地,根据《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 有权之证明书》及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笙已与富江责任有限公司(FU JIANG CO.,LTD)于2015年1月7日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已开发基础设 5-1-48 施之土地,土地面积为7,075.59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56年12月16日;转让价格 为7,847,961,404 VND,并已由越南律笙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同日,越南律笙与 富华责任有限公司签署第2015-FH-CNNX-001号《土地附着物之转让合同》,依该 合同承让厂房:CN-05-01一层面积:1,548㎡,二层面积:516㎡,厂房:CN-05-02 面积:2,322㎡,转让价格为15,161,150,700越南盾,已由越南律笙全部付清。 越南律笙关于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之转让合同,已取得由越南北江省资 源及环境局长奉北江省人委会主席之令于2016年4月25日核发第BY999992号土地 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之证明书。据此,越南律笙已依越南2013年土地法合 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持有土地附着厂房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有关住 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规定,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无形资产 1、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使用权 使用 面积 取得 发证 终止 他项 土地位置 2 用途 号 证号 权人 (M ) 方式 日期 日期 权 东莞市企 发行 20,000 工业 2017 年 8 2065 年 8 1 (注 1) 石镇旧围 出让 无 人 .3 用地 月 23 日 月 29 日 工业区 凤城西大 莱芜市国 街以南、 莱芜 工业 2016 年 8 2066 年 6 2 用(2016) 凤城街道 20,000 出让 无 朝阳 用地 月9日 月6日 第 0315 号 叶家庄居 委会以北 BY999992 (越南) (越南土 北江省, 工业 地 使 用 证 越南 7,075. 2016 年 4 2056 年 12 3 越安县, 区之 购买 无 与 房 产 证 律笙 59 月 25 日 月 16 日 云中工业 土地 两证合一) 区,CN-05 (注 2) 注1: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042589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099 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096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094 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029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143 5-1-49 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100号不动产证书曾用土地证书号为“东府 国用(2015)第特102号”。 注2:上述表格所列第3项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 即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部分表格所列第8项房产及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表格所列第1项、第2项的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让取得,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就上述表格所列第3项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 权之证明书》及越南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孙公司越南律笙已依越南2013年土地法 合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厂房。详情请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之“(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部分。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8月16日、2018年11月5日 出具《核查证明》,证实发行人能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 2005年3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 处罚的情形。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城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证明》,证实莱芜朝阳 自2014年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能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及各级政府的规定,并无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该局处以行政处 罚。 东莞市企石镇规划管理所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7月25日、2018年1 月10日、2018年10月8日出具《证明》,证实发行人自2005年成立至2017年7月25 日,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规定,并无城乡规 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1-50 莱芜市城区规划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证明》,证实莱芜 朝阳自2014年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及各级政府规定,并无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有关国 土资源管理法律规定,未受到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核定服务项目/使 商标内容 注册号 权利人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号 用商品 2016 年 6 第 35 类:寻找赞 月 7 日至 1 助;药品零售或批 1426157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6 年 6 发服务 月6日 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 第 9 类:计数器 1426154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6 年 7 月 13 日 2016 年 9 第 42 类:材料测 月 7 日至 3 1426161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试;服装设计 2026 年 9 月6日 第 35 类:广告;广 告设计;组织商业 或广告交易会;替 2015 年 5 他人推销;人事管 东莞 月 7 日至 4 14261769 原始取得 理咨询;商业企业 律笙 2025 年 5 迁移;文秘;会计; 月6日 寻找赞助;药品零 售或批发服务 第 42 类:技术研 究;质量控制;测 量;化学研究;生 2015 年 5 物学研究;气象信 东莞 月 7 日至 5 14261795 原始取得 息;造型(工业品 律笙 2025 年 5 外观设计);服装设 月6日 计;计算机软件设 计;无形资产评估 第 9 类:计算机外 2015 年 5 围设备;计数器; 东莞 月 7 日至 6 量规;网络通讯设 14261732 原始取得 律笙 2025 年 5 备;耳塞机;声音 月6日 传送装置;扬声器 5-1-51 音箱;声音复制装 置;电源材料(电 线、电缆);电线连 接物 第 42 类:技术研 究;质量控制;测 量;化学研究;生 2015 年 8 物学研究;气象信 东莞 月 14 日至 7 14261802 原始取得 息;造型(工业品 律笙 2025 年 8 外观设计);服装设 月 13 日 计;计算机软件设 计;无形资产评估 第 35 类:人事管理 2016 年 6 咨询;商业企业迁 东莞 月 28 日至 8 移;文秘;会计; 14261765 原始取得 律笙 2026 年 6 寻找赞助;药品零 月 27 日 售或批发服务 第 9 类:计数器; 量规;耳塞机;扬 2016 年 8 声器音箱;声音传 东莞 月 14 日至 9 送装置;声音复制 14261747 原始取得 律笙 2026 年 8 装置;电源材料(电 月 13 日 线、电缆);电线连 接物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所列注册商标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法拥有。 3、发行人的专利 发行人名下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有效期 具有接触式充电功能的 1 朝阳科技 201721896329.6 实用新型 2017.12.29 10 年 蓝牙耳机 2 朝阳科技 可更换耳翼的蓝牙耳机 201721896140.7 实用新型 2017.12.29 10 年 耳机用二合一低频增强 3 朝阳科技 201720641243.2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型喇叭 具有全频功能的复合型 4 朝阳科技 201720642409.2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喇叭膜片 5 朝阳科技 带转接线的 TWS 耳机 201720642390.1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头戴智能蓝牙耳机之电 6 朝阳科技 201720641826.5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路结构 一种头戴式智能蓝牙耳 7 朝阳科技 201720641509.3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机 8 朝阳科技 TWS 耳机语音助手装置 201720641796.8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9 朝阳科技 带 Wifi 功能之 TWS 蓝牙 201720642519.9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5-1-52 耳机装置的电路结构 带 WiFi 功能的 TWS 蓝牙 10 朝阳科技 201720642271.6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耳机装置 11 朝阳科技 折环式喇叭膜片 201720641207.6 实用新型 2017.06.05 10 年 12 朝阳科技 耳机线定位扣成型模具 201720634106.6 实用新型 2017.06.02 10 年 一种延长代替对接的耳 13 朝阳科技 201720632516.7 实用新型 2017.06.02 10 年 机线材连接结构 三角带孔头戴蓝牙耳机 14 朝阳科技 201720618431.3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线材 低听诊器效应的强韧性 15 朝阳科技 201720617680.0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耳机线材 一种用于线材末端固定 16 朝阳科技 201720618356.0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的烫编织机 一种用于线材脱皮的多 17 朝阳科技 201720618301.X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槽卡位热脱机 一种防缠绕打扭的螺旋 18 朝阳科技 201720617994.0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式耳机线材 高效精准快速的多芯线 19 朝阳科技 201720617815.3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扭线机 一种耳机线材芯线锡点 20 朝阳科技 201720618090.X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裁切设备 一种对绞织带式高抗拉 21 朝阳科技 201720618152.7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耳机线材 22 朝阳科技 防水防汗耳机编织线 201720618191.7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提高抗干扰性能的耳机 23 朝阳科技 201720618166.9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线材 24 朝阳科技 一种抗拉式通信线材 201720617817.2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信号传输稳定快捷的三 25 朝阳科技 201720618174.3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芯同轴绞合式耳机线 一种自粘漆包导体耳机 26 朝阳科技 201720617608.8 实用新型 2017.05.31 10 年 线材 27 朝阳科技 一种石墨烯耳机线缆 201520250700.6 实用新型 2015.04.22 10 年 28 朝阳科技 一种新型耳塞 201520246492.2 实用新型 2015.04.22 10 年 29 朝阳科技 一种抗干扰耳机电路 201520226799.6 实用新型 2015.04.16 10 年 30 朝阳科技 可抑制噪音的耳机 201520020975.0 实用新型 2015.01.13 10 年 31 朝阳科技 多功能耳机线 201520019708.1 实用新型 2015.01.13 10 年 32 朝阳科技 防拉伸耳机线 201520019800.8 实用新型 2015.01.13 10 年 33 朝阳科技 防摇绕断裂的耳机线 201520019865.2 实用新型 2015.01.13 10 年 34 朝阳科技 可降噪音的耳机线 201520020909.3 实用新型 2015.01.13 10 年 具有发光及抗干扰功能 35 朝阳科技 201520012657.X 实用新型 2015.01.09 10 年 的耳机线 具有抗拉伸及绕折功能 36 朝阳科技 201520011933.0 实用新型 2015.01.09 10 年 的耳机线 5-1-53 可快速整理线缆的耳机 37 朝阳科技 201520011604.6 实用新型 2015.01.08 10 年 线 38 朝阳科技 线缆可伸缩式耳机线 201520011442.6 实用新型 2015.01.08 10 年 具有 USB 插头的高功率 39 朝阳科技 201520011441.1 实用新型 2015.01.08 10 年 入耳式耳机线 40 朝阳科技 防折损耐用耳机线 201520010580.2 实用新型 2015.01.08 10 年 41 朝阳科技 一种扁平耳机线 201520010231.0 实用新型 2015.01.08 10 年 42 朝阳科技 记忆自复位型耳机线 201520011306.7 实用新型 2015.01.08 10 年 43 朝阳科技 防缠绕的耳机线 201520008420.4 实用新型 2015.01.07 10 年 一种高保真防水型手机 44 朝阳科技 201520008472.1 实用新型 2015.01.07 10 年 耳机线 45 朝阳科技 一种往复式升降耳机 201320222677.0 实用新型 2013.04.27 10 年 46 朝阳科技 一种卷尺式耳机 201320222612.6 实用新型 2013.04.27 10 年 47 朝阳科技 一种项链形伸缩式耳机 201320222581.4 实用新型 2013.04.27 10 年 48 朝阳科技 USB 发光数据线 201320222583.3 实用新型 2013.04.27 10 年 49 朝阳科技 一种项链式安全扣耳机 201320222610.7 实用新型 2013.04.27 10 年 50 朝阳科技 外皮可降解耳机线 201320222582.9 实用新型 2013.04.27 10 年 51 朝阳科技 一种皮革花纹扁形电缆 201220519566.1 实用新型 2012.10.11 10 年 52 朝阳科技 一种环保可降解线材 201020609697.X 实用新型 2010.11.11 10 年 53 朝阳科技 数据转接线(USB) 201130024349.6 外观设计 2011.02.18 10 年 54 朝阳科技 车载充电器(一) 201130024346.2 外观设计 2011.02.18 10 年 55 朝阳科技 耳机盒 201730635099.7 外观设计 2017.12.13 10 年 56 朝阳科技 双蓝牙耳机 201730634704.9 外观设计 2017.12.13 10 年 57 朝阳科技 耳机(BD-203) 201730227619.0 外观设计 2017.06.07 10 年 58 朝阳科技 耳机(BD-202) 201730223820.1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59 朝阳科技 耳机(BT-901) 201730223227.7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0 朝阳科技 耳机(BT-412) 201730223562.7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1 朝阳科技 耳机插座(BD-202S) 201730223784.9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2 朝阳科技 耳机(BT-1006) 201730223453.5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3 朝阳科技 耳机(BT-411) 201730223203.1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4 朝阳科技 耳机(SM-1048) 201730223781.5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5 朝阳科技 耳机(BT-403) 201730223766.0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6 朝阳科技 耳机(BD-204) 201730223750.X 外观设计 2017.06.05 10 年 67 朝阳科技 耳机(SM-921M) 201730021623.1 外观设计 2017.01.19 10 年 68 朝阳科技 耳机(SP-1309M) 201630361343.0 外观设计 2016.08.01 10 年 5-1-54 69 朝阳科技 耳机(SM-918M) 201630358420.7 外观设计 2016.07.30 10 年 70 朝阳科技 耳机(1027) 201530298427.X 外观设计 2015.08.11 10 年 71 朝阳科技 耳机(LD-410) 201530298271.5 外观设计 2015.08.11 10 年 72 朝阳科技 耳塞 201530110172.X 外观设计 2015.04.22 10 年 73 朝阳科技 线缆(夜光) 201530017068.6 外观设计 2015.01.21 10 年 74 朝阳科技 线缆(反光) 201530017106.8 外观设计 2015.01.21 10 年 75 朝阳科技 电线(三色扁型电线) 201230063359.5 外观设计 2012.03.16 10 年 电线(三色螺旋条纹电 76 朝阳科技 201230063366.5 外观设计 2012.03.16 10 年 线) 77 朝阳科技 车载充电器(二) 201130024344.3 外观设计 2011.02.18 10 年 78 朝阳科技 USB 闪存盘 201130024345.8 外观设计 2011.02.18 10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均为发行人通过自行申请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 4、软件著作权 序 著作 开发完 权利取得方 权利范 软件名称 登记号 他项权 号 权人 成日期 式 围 蓝牙耳机成品 2017 年 发行 全部权 1 RF 测试程序 2017SR620231 4 月 25 原始取得 无 人 利 V1.7 日 2017 年 电池放电容量 发行 全部权 2 2017SR620241 3 月 30 原始取得 无 测试程序 V1.6 人 利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软件著作权均为发行人通过自行申请方式取得并合法 拥有。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及其他设备,均为发 行人及其前身朝阳实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根据《审计报告》(广会审字 [2018]G14002210458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 人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及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8,580,426.49 元、2,399,132.53 元和 2,615,846.50 元。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 营设备,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其取得或者使用该等生产经营 设备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1-55 (四)发行人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以上各部分所述资产的权利证书及相关协议,并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 诺,发行人拥有以上各部分所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行人在用的土地、房产、生产经营设备、商标、专利等重 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五)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主要财产的抵押情况及其他限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况,亦不存 在潜在的产权纠纷。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止2018年9月30日,香港律笙主要资产不存在资产 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笙的资产及人员独立、完整,且获得越南法律 法规保护业主对资产之所有权,公司之资产不被国有化或以越南政府之行政命令 征收,截止2018年9月30日不存在抵押、质押或查封等他项权的情况。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截止2018年9月30日,印度律笙之资产不存在抵押、 质押或查封等他项权的情况。 (六)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租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越南法律意见书及印度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主要的租赁房产、土地情况如下表: 序 租赁 租赁面积 房产证/土地 出租方 位置 2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M ) 使用权证号 租赁房屋所 在土地的土 东莞市企 东莞市企石 建筑物三 2016 年 11 月 1 地 证 号 为 东 员工宿 发行 石镇旧围 镇旧围村 栋,面积 日至 府集用 2014 1 舍及食 人 经济联合 (大力斜岭 共计 2036 年 10 月 第 堂 社 后面) 4,542.90 31 日 19002808050 20 号,未取 得房产证 5-1-56 莱芜市莱城 莱芜市莱 区凤城街道 2016 年 1 月 3 莱房权证莱 莱芜 城区凤城 高新技术产 车间及 日至 城 区 字 第 2 5,670 朝阳 街道办事 业区清华孵 办公楼 2020 年 11 月 1 0155737 号、 处 化器 C 座车 日 0155738 号 间及办公楼 黄氏娟 (越南)北 2017 年 3 月 4 越南 (HONG 江省北江市 员工宿 日至 3 290 BR 363047 律笙 TH 寿昌坊陈原 舍 2019 年 3 月 3 QUYN) 限 229 号 日 Plot&Build Space ing NoH-202 约 India at Sector 25,000ft 2017 年 7 月 1 生产办 4 Real 63,Noida,D 2(约为 日至 2022 年 6 5452 公场所 Green istt.,-Gau 2322.58 月 30 日 LLP. tam Budha ㎡) Nagar,U.P. Flat No.123 . 1335ft2 Tower 2018 年 9 月 19 Mahendra ( 约 为 员工宿 No:-SAM/PL/ 5 印度 4 ,Palm 日至 2021 年 9 Singh 124.03 舍 1063/1684 律笙 Olympia,Gr 月 18 日 ㎡) eater Noida West,(U.P) Flat 14, Tower-12, Palm 2186ft2 Shri 2018 年 1 月 16 Olympia, ( 约 为 员工宿 No:-SAM/PL/ 6 Agrim 日至 2021 年 1 Noida 203.09 舍 29/715 Jain 月 15 日 Extension, ㎡) Uttar Pradesh 注:上表所列序号1的租赁事项已于2017年1月15日经东莞市企石镇旧围股份 经济联合社农村(社区)股东代表大会会议按照其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取得2/3 以上股东代表的同意。目前,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村民委员会正在为序号1三幢 建筑物向有关房产管理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书手续;该三幢建筑物为发行人 的两幢员工宿舍和一幢员工食堂,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房。 1、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规性 东莞市企石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已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表格所列序号1三幢 建筑物及其所在土地目前没有拆迁计划,预计五年内不会拆迁;至出具该证明之 日为止,该办未就该等建筑物及其所在土地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同意公司继 5-1-57 续按照现状使用。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企石分局已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租赁上述表格 所列序号1的建筑物作员工宿舍及食堂之用,符合土地规划,该等房产属于历史 遗留问题,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政策,市、镇部门已同意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村 民委员会对该等建筑物的房产证补办备案手续,并由相关部门及该分局积极配 合、协助完善;至出具该证明之日为止,就该等建筑物及其所在土地,该分局未 有拆除计划,亦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和东莞市企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分别出 具《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登记的证明》,确认公司上述租赁房产所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事项已经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和东莞市企石镇农村 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上述集体建设用地。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承诺,如发行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产权 证的情形而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建筑物进行拆除、变更用途或作出行政处罚, 其将承担因此对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经营不因该事项受到影 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旧围经济联合社租赁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大 力斜岭后面)房产三栋用作员工宿舍及食堂,并相应取得租赁房产用地的使用权, 符合《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广东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办法》及《东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具有合法性,且租赁合同履行正常,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同意发行 人按现状使用上述房产及所占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租赁房产占发行人用房总面 积的占比较小,且不属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用房,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租赁房产作 出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该等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中国境内租赁的房产均未 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58 的规定,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出租方和承租方所签房产租赁合同的有效 性。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房产租赁合规性 依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笙租赁房产无需履行特殊的外部审批手续或备 案手续,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越南律笙租赁房产实际用途符合规划用途;该租赁 合同在报告期内履行过程中并无发生任何纠纷及问题。 依据印度法律意见书,印度律笙租赁房产行为符合印度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则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拥有的或在用的主要房产、土地以及生产经营设 备等资产,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及拥有,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能引致纠纷的潜在风险或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已获得完备权利证书 或权利凭据,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3、基于经营所需,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依法与他人签署的房产租赁合同 合法有效,其在该等房产租赁合同中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正在履行的与其主要客 户、供应商之间的框架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框架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5-1-59 序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产品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号 万魔声学科技有 三年,合同终止前30日 2018.11.01 限公司 相关采购订单 内,双方均可提出合同续 1 采购合同 中所列产品和 期申请,有关合同续期事 耳一号声学科技 服务 2018.07.27 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 (深圳)有限公司 订补充协议确定。 有效期一年,除经双方书 面同意,本协议才予以取 易力声(科技)深 2 供方管理协议 耳套、线材 2018.08.20 消、撤回、终止、解除或 圳有限公司 变更外,本合同自动展延 一年,尔后亦同。 歌尔声学股份有 根据本合同购 一年,期满前二个月任何 2015.02.28 限公司 买的部品、部 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终 3 采购合同 歌尔电子(越南) 件以及其他商 止合同,否则自动延续一 2017.03.01 有限公司 品 年,依此类推。 双方于本合约 任一方得于六个月前以 正崴精密工业股 原物料采购合 4 期间内所交易 2016.03.14 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终止 份有限公司 约 之产品 本合约。 x762 有效期一年,到期前如双 海宏科技(东莞) Neckband 头 5 采购合同 2018.06.01 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 有限公司 戴线 (品牌 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 Beats) 可立新(香港)有 合约期满一个月之前,任 客户购买的货 限公司 基本交易合约 何一方若无提出变更或 6 品要在“个别 2016.01.01 可立新(河源)有 书 取消的意向时,则按照同 合约书”记载。 限公司 一条件自动延期一年。 有效期一年,除任一方于 以客户下达的 识骅科技股份有 合约期满前60日内以书 7 采购合约 购买货品意图 2017.09.01 限公司 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约 的订单为准。 外,自动延展一年。 一年,协议到期时要制定 东莞永保电子有 往来基本协议 相关订单上的 新协议,到期一个月内双 8 2016.06.01 限公司 书 纳品 方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一 年,今后如是。 一年,到期如未续签,则 中山奥凯华泰电 相关采购订单 9 交易合同 2016.01.06 视本合同自动延期至续 子有限公司 约定之产品 签。 有效期3年,合同期满而 珠海市魅族科技 买方继续向卖方采购约 10 产品购销合同 成品耳机 2017.09.18 有限公司 定货物且已实际供货的, 适用本合同。 Anker Innovations 三方采购框架 以具体采购订 有效期至2019年12 月25 11 Limited、安克创 2017.12.25 合同 单为准 日 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有效期一年,若双方不再 普联技术有限公 委托加工服务 网络通讯产品 12 2018.09.30 续约,一方应该在合同履 司 协议 的代工 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 5-1-60 通知对方,合同期限届满 未通知对方的,继续续约 一年。 注 1: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万魔声学科技有 限公司前身为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魅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注 2:富港电子系台湾企业正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2)采购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框架采购合同情况 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产品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东莞市全康电子 按照《采购单》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1 购销协议书 2016.12.02 科技有限公司 中所列产品 一年后终止 东莞泉声电子有 按照《采购单》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2 购销协议书 2016.11.23 限公司 中所列产品 一年后终止 东莞市德誉兴业 按照《采购单》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3 购销协议书 2016.12.01 连接器有限公司 中所列产品 一年后终止 东莞市科音声学 按照《采购单》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4 购销协议书 2016.12.06 科技有限公司 中所列产品 一年后终止 东莞市益达实业 按照《采购单》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5 购销协议书 2016.11.28 有限公司 中所列产品 一年后终止 东莞市上盈电子 按照《采购单》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6 购销协议书 2016.12.01 科技有限公司 中所列产品 一年后终止 供应方按照采购 方提供之规格、 江西聚声泰科技 要求制作的或经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7 购销协议书 2017.01.05 有限公司 采购方书面确认 一年后终止 的供应方生产的 产品 供应方按照采购 方提供之规格、 天津市源鑫鑫电 要求制作的或经 至各商品交易结束 购销协议书 2016.04.25 子有限公司 采购方书面确认 一年后终止 的供应方生产的 8 产品 YUAN XINXIN 有效期12个月,合同 ELECTRONICS PURCHASE 买方及卖方在合 到期时,若双方没有 VIETNAM COMPANY CONTRACT 同期内的所有货 2018.06.02 什么意见,本合同自 LIMITED 买卖合同 物的购销 动继续延长一年 (越南源鑫鑫电 5-1-61 子有限公司) 供应方按照采购 方提供之规格、 莱芜市启明电子 要求制作的或经 直至各商品交易结 购销协议书 2017.02.15 有限公司 采购方书面确认 束一年后止 的供应方生产的 产品 9 供应方按照采购 方提供之规格、 宿迁市富山电子 要求制作的或经 直至各商品交易结 购销协议书 2016.12.08 有限公司 采购方书面确认 束一年后止 的供应方生产的 产品 2、对外担保及其他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普联技术”)签署《委 托加工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以其越南子公司为其提供网络通讯产品的代工服务。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向普联技术出具《担保函》为子公司越南律笙与普联 技术及普联技术选择或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委托加工服务协议》项下委托加工服 务时依约产生的债务及合同责任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最高 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其期限为自《委托加工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越南律笙在该协议项下所负债务全部结清之日止。 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9 日及 9 月 25 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了董事会、 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并通过关于同意提供上述履约 担保的决议。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9 月 9 日出具《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 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 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其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要求,履行了相 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除上述发行人为其子公司越南律笙向普联技术提供履约担保以外,根据发行 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5-1-62 在其他担保行为;发行人不存在虽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律笙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无法律 风险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印度律笙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无法律 风险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部分重大合同的主体尚未由朝阳实业变更为发行 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朝阳实业整体变更设立,朝阳实业的民事权利和 义务由发行人承继,因此,朝阳实业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尚未变更为发行人并不影 响发行人在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担及合同的履行,该等合同亦不会因此存 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没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方面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情况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没有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5-1-63 根据《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8]G14002210458号),截至2018年9月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785,039.66元;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394,478.99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 需要而发生,已经履行必要程序,合法、有效,不会产生影响发行人持续稳定发 展的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正在及将要履行的合同合法、 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没有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 同;发行人在部分重大合同项下的主体名称尚未变更为发行人,但并不影响其效 力及履行;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方面的侵权之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 在报告期内为其境外子公司越南律笙提供履约担保,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 要求,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除此以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发行人以外 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系 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不会产生影响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的 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事项 (一)发行人合并、分立 、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行 为 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出售资产行为。 2、发行人的增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本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披露的之外,发行人没有 发生其他增资行为。 5-1-64 3、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发生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二)发行人的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以及最近三年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经董事会、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当时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在工商 行政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 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程序与内容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规定,并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证上[2018]28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6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制定或 最近三年的修改的程序以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有效。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并根 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则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制 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战 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提名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规则、细则和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容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经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程序、 决议内容、决议的签署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三会”正常发挥作用。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合法,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 5-1-66 重大决策行为均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及程序作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合法、合规的公司治理规则和内 控制度,且“三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事项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三会”正常发挥作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亦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诚信情况 经核查朝阳实业和发行人历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以 及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发行人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职权及其行使程序符合《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税务优惠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设立以来适用税种和税率符合 法律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纳税申报未引起与中国税务部门或其它部门的重大争议,没有偷税、 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为此,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能按时缴纳税款,不存在 应税未税或其他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5-1-67 2、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涉税 征信情况》(企石税务征信(2018)5号),证明东莞律笙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 年10月22日,无欠缴税款,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莱城区税务局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自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0日莱芜朝阳无 违法违章信息。 4、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证明》,证明天津凯昇 自2013年经营至该证明出具日,遵守有关税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 政府规定,并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自2013年9 月至该证明出具日,天津凯昇已按有关规定在该局申报并交纳各项税款,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况。 (二)境外子、孙公司 1、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律 笙因逾期就住所变更向税局报备导致逾期报税而被香港税局处以2,300港元罚 款,该等事项不会对其今后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请见本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2、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的资料,越南律笙因申报个人所得税金 额有误、免税期申报公司成本有误分别被江北区税务局处以罚款11,456,362越南 盾(折合人民币3,300元)及2,1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600元);越南律笙 因纳税申报金额及税项有误,分别被江北区税务局处以罚款7,565,650越南盾(折 合人民币2,150元)及2,1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600元),该等事项不构成 重大行政处罚。 3、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印度律笙税务符合印度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实 践。 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来,发行人净利润持续增长,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主 5-1-68 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没有偷税、漏税等重大税务违 法行为,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公司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依赖。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安全生产 (一)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见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筹建及扩建时编制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石分局予以批复同意;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施竣工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石分局经验收出具了《关于东莞市朝阳实业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企环建[2014]2018号),同意发行 人通过验收。 2016年5月10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石分局于2016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发行人自项目建成验收至该 说明出具日未增设生产设备。 2016年5月12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颁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 证》,许可证编号为4419552016000010,行业类型为制造业,排污种类为废气, 有效期限至2021年5月12日(通过年审有效)。 (2)东莞律笙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律笙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筹建时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同意东莞市律笙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建设的环保审批意见》(东环建[2016]1284号),同意东莞律笙开工建设;工 5-1-69 程竣工后,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现场检查,出具了《关于东莞市律笙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东环建[2016]1335号),同 意东莞律笙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016年5月12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明东莞律笙向该局申 领排污许可证,其于生产过程中没有排放“三废”污染物,基本符合颁发证明的 要求,有效期至2019年5月12日。 (3)莱芜朝阳 经本所律师核查,莱芜朝阳的年产600万个耳机项目于2016年1月25日取得莱 芜市莱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 1612010005),并于2016年2月29日及2016年12月22日分别取得莱芜市莱城区环 境保护局关于“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莱 城环报告表[2016]022901号)及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批复意 见》(莱城区环验[2016]27号)。 2、发行人的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 (1)现代化电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莱芜朝阳在莱芜市进行的现代化电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于2016年6月8日取得莱芜市莱城区环境保护局同意的审批意见(莱城环报告 表[2016]060802号)。 (2)耳机及配件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及扩产项目和电声研究院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东莞进行耳机及配件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及扩产 项目及电声研究院建设改扩建项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东莞市环境保护 局同意的《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耳机及配件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 及扩产项目和电声研究院研发中心建设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东环建[2018]9891 号)。 5-1-70 3、环保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石分局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及各级政府规定,并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石分局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证明》,证明东莞律笙 自2015年1月1日成至2018年10月8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及各级政府规定,并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该局处以行政 处罚。 莱芜市莱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莱芜朝阳自 成立以来能够较好的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的 规定,截至2018年10月11日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该局处以行 政处罚。 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证明》(津武环证字[2016]27号),证明天津凯昇自 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至该证明出具日,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环保法律、法规,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况。 4、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环保合规情况 依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笙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的情况。 依据越南法律意见书,2018年9月5日,越南律笙因生活排水系统中排污超标 而被江北区公安局处以罚款133,0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38,000元),该违 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也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详情请见本法律 意见书“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依据印度法律意见书,印度律笙采取了包括取得排污控制部门出具的排污许 可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 5-1-71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越南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越南律笙曾因厂 区生活排水系统中排污超标而被江北区公安局处以罚款,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已投入使用项目及募投项目均已根据其所处 的阶段履行了相应的环保手续。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的业务包括消费类电声产品及通讯线材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公司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包括《直接辐射式电动锥形扬声器通用》(GB/T 9397-2013)、《头戴耳机通用规范》(GB/T 14771-2013)、《语音通信用传声 器和耳机测量方法》(GB/T 15528-2013)等,适用的质量标准主要为 ISO9001 标准、ISO14001 标准等。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取得 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 管 理体系证书,证书编号为 4410414840035,管理系统建立并应用的领域为耳机、 耳套和电线的设计开发和生产,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取得 GB/T 19001-2006/ ISO 9001:2015 管理体系证书,证书编号为 4410014840035,管理系统建立并应用的领域为耳机、耳套和电线的设计开发和 生产,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取得 IECQ 合格证书(有 害物质过程管理),证书号码为 IECQ-H TUVNTW 15.0001,适用活动范围(包括 所有电子零件、组装件、相关物料和过程)为耳机耳套和电线的设计开发和生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印度法律意见书 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质量技术监督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形,无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及建设项目安全设 5-1-72 施验收。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印度法律意 见书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业务 经营中,从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和保证产品质量、遵守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严重违法行 为。 十九、发行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员工的抽查访谈及核查后认 为,发行人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 决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用工的情况,发行人在雇用劳务派遣人员 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关于保障劳务用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报告期内存在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及被主管部门要 求补缴的风险,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 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被追缴的全部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 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和经济损失。因此,可能产生的补缴风险不会对 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 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决定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5-1-73 项目总投资(万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万元) 耳机及配件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及扩产 1 16,682.54 16,682.54 项目 2 现代化电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5,197.69 14,667.69 3 电声研究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788.04 4,788.04 合计 36,668.27 36,138.27 发行人的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独立进行,不存在与他人合作 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决策程序和内 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募集项目目的在于扩大发行人现有产品的生 产能力,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规定。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和环评批复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均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以及环境保护部 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总投资 拟以募集资金投 项目核准(备案)部 环评批复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入(万元) 门文号 部门文号 耳机及配件生产线 2018-441900-39-03- 东环建【2018】 1 技术升级改造及扩 16,682.54 16,682.54 818134 9891 号 产项目 现代化电声产品生 莱城环报告表 2 15,197.69 14,667.69 1812010075 产基地建设项目 [2016]060802 号 电声研究院研发中 2018-441900-39-03- 东环建【2018】 3 4,788.04 4,788.04 心建设项目 817008 9891 号 (三)募集资金使用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公司将按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依次投入 上述项目。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 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超出部分将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 5-1-74 实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四)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制度 2016年4月28日及2016年5月20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检查与监控等事项进行了 规定。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设立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并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及时存入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及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并均已取得政府投资 管理部门的核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发行人单独进行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与他人合作;发行人制定了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将严格执行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电声产品制造商。自 2005 年成立以来,公司积累了丰富 的生产技术及经验,在耳机及电声产品配件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并与多家大 型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坚持企业文化建设,外塑形象、内增凝聚力,引导员工积极追求个人梦 想、展示个人价值,形成了“笃行匠心、修己善群”的企业文化。公司坚持“以 质量求生存、以人才促发展、以服务得市场、以管理生效益”的经营理念,向国 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性能的产品,在巩固现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拓 展市场和提升竞争力。 发行人的总体发展目标:依托移动互联网时代铸就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虚拟现实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全球市场,公司凭借多年积 5-1-75 累的技术储备、制造工艺和管理经验,未来将深入把握市场最新动态和客户需求, 力争成为耳机及电声产品配件业务领域内的全球知名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其业务发展目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 1、诉讼、仲裁事项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案件。就此,发行人亦作出了声明与承诺,保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 情况如下: 2015年6月26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 (简易)(企石国税简罚【2015】170号),对发行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和报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备案资料事项处以1,000元罚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于2017年1月3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局对此所作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 罚。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能按时缴纳税款,不存在 应税未税或其他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受到行 5-1-76 政处罚的行为主要系财务人员疏忽所致,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及时缴纳了罚款, 并对财务人员作了培训,以全面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 认为该等行为及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重大行政处罚。 (二)境外子、孙公司 1、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及印度 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1)香港律笙 香港律笙因于2014年底变更公司住所后未及时向香港税局报备,从而未能及 时收到香港税务局寄送的2014/2015年度最后评税及2015/2016年度暂缴税的利 得税报税表,造成了逾期报税。2017年8月21日,香港律笙向香港税务局补交了 该报税表,并加强了对相关报税人员的教育以依法履行报税程序。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香港税务局税务督察卓志强先生就本所律师电话访 谈的答复,在香港律笙依据税务局指示交付罚款(如有)后,香港律笙的经营及 存续不会受到影响。2017年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粉岭裁判法院就香港律笙 逾期报税作出2,300港元的罚款裁决,香港律笙已于当日足额缴纳该等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香港律笙因逾期就住所变更向税局报备导致逾期报税被处以 2,300港元的罚款,香港律笙已足额缴纳该等罚款,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加强 对公司报税人员的教育以增强报税意识;该等处罚金额较小,不会对香港律笙今 后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越南律笙 越南律笙报告期内存在以下行政处罚事项: 5-1-77 2017年12月26日,越南律笙因申报个人所得税金额有误、免税期申报公司成 本有误被江北区税务局分别被处以罚款11,456,362越南盾(折合人民币3,300元) 及2,1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600元);2018年7月9日,越南律笙因为纳税申 报中金额及税项有误,被江北区税务局分别被处以罚款7,565,650越南盾(折合 人民币2,150元)及2,1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600元)。根据越南法律意见 书,越南律笙已足额缴纳罚款,该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也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9月5日,越南律笙因生活排水系统中排污超标而被江北区公安局处以 罚款133,0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38,000元),越南律笙已足额缴纳罚款。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该违法行为没有导致任何环保事故,情节轻微,处罚金额 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也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3、印度律笙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依据印度法律,印度律笙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报告 期内不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沈庆凯、郭丽勤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沈庆凯、郭丽勤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郭荣祥、徐佐力、张曦、程建春、张雷、吝宁宁、明幼阶、肖坤、王中 英、徐林浙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 述人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 了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讨论,并对其作了审阅。本所律师特别关注了《招 5-1-78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 (二)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国有股权事项 发行人没有国有股份,不存在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 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问题。 (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8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了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 股东对发行人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于2018年11月17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 程(草案)》、《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强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对分红的参与机制及作用, 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计划、决 策程序和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5-1-79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合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 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具备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项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发行人不存在 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的引用适当;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合 法、完整、准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因 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及程序性条 件要求。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8年12月17日,一式五份。 5-1-80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赵剑发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晓华 王春平 _____________ 鲁莎莎 年 月 日 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