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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朝阳科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11、10 层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师、聂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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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
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2,13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44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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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7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

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

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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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2,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08%;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2,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08%;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72,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08%;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2,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08%;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2,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08%;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23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2,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1%;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83%;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023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23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沈庆凯、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郭丽勤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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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5,0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4%;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23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72,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1%;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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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赵剑发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晓华                                       聂   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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