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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朝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4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
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
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赵晓明   陈立新   曾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