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 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晓明 陈立新 曾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