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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佳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16  

						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石门支行、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都支行、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630,0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9.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9,416,900.00 元,扣除各类
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5,635,7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20〕
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
                                                                  放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万元)
  湖南湘佳    中国工商银行     1,250 万羽优
                                质鸡标准化     19080732292000
  牧业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26,980.00
                                                    87632
  有限公司      石门支行        养殖基地建
                                 设项目
  湖南湘佳    恒丰银行股份
                               万羽优质鸡加 873110010122803
  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                                       13,583.57
                               工厂项目(一       117
  有限公司        分行             期)

  湖南湘佳    长沙银行股份
  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石门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204481000       7,000.00
                                                  002
  有限公司        支行

              湖南石门农村
  湖南湘佳    商业银行股份     偿还银行贷     820129500019839
  牧业股份                                                       17,000.00
              有限公司二都         款                06
  有限公司        支行
                             合计                                64,563.5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
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都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
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
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
    甲方: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
以要求开户行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民生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