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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佳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1-12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
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
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上市后连续三年(含当年)分红
回报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
下:
       一、未来分红规划原则
    1、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
提供回报。
    3、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
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在充分考虑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因
素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5、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以上的部分可分配利
润,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6、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公司董事会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
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
由公司总经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后三年(2020 年-2022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公司的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