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一年六月 致: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 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 潮资讯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 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 山路 9 号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63,252,5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62.0853%。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2 人,共计持有公司 31,00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304%。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17 名,代表股份数 63,283,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158%。其中: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10 名,中小 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5,00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00%。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 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喻自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喻自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2 选举邢卫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邢卫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3 选举何业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何业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4 选举吴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吴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5 选举唐善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唐善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6 选举蒋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蒋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选举易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易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2 选举肖海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肖海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3 选举袁翠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袁翠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 选举饶天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饶天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2 选举李诗怡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283,550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李诗怡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二 经办律师: 二 丁少波 熊 林 二 二 邓争艳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