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AoCheng Law Firm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 6 号海恒大厦五楼 电话:0551-63839220 传真:0551-63839221 邮编:230601 二〇二一年五月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奥成法字【2021】第 05001 号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芯瑞达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储德军律师、吴峰 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就芯瑞达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 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1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公开发布了《安徽芯瑞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 C 栋一楼会 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2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 身份证明文件、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 验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 代表有 表决 权股份 101,948,785 股 ,所 持有 表决 权股份 数占 公司 股份总 数的 71.957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 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4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 %;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2%;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8,5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0%;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4,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8%;反 对 20,2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4,085 股,占出 6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4%;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弃权 4,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924,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8%;反 对 24,700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4,0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4%;反对 24,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0、《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74%;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4,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74%;反对 20,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0000%。 7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故关联股东彭友、安徽鑫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肥鑫智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彭清保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孙仁业 经办律师:储德军 经办律师:吴峰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