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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瑞达: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1-09-30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

 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享有

 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

 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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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1/2以上审议通

 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以独立董事名义征集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

 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

 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八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

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九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要

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

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

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

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 并

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

 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

 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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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名称、

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

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

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

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六)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七)征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

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八)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

其理由;

    (九)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

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

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

表决意见,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

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十)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

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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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确指

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

项的投票态度,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

照征集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

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

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投票态度;

   (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

   (七)对股东大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人作出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志表决;

   (九)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姓

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十一)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十二)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三)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被征集人签章。

    第十六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文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大会

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的复

印件;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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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

文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

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

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

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书或公证书;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

委托书和公证书或见证意见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

应为不同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征集人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和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

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

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

委托书及其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

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

集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征集

人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

东大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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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办理;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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