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24 层 电话:0551-65790901 传真:0551-65790908 邮编:230026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示性公告》(以下合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 C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32,536,40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95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32,488,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27】%;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23,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23,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23,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23,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23,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23,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1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15,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弃权【8,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08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521,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反对【1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21,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9】%;反对【15,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23,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23,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23,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23,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1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15,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弃权【8,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08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1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15,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弃权【8,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08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1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4】%;反对【23,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3,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23,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6】%;弃权【0】股(其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1、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21,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4】%;反对【1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21,09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9】%;反对【15,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子庆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明 韩亚萍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