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24 层 电话:0551-65790901 传真:0551-65790908 邮编:230601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 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 C 栋一楼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32,489,03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93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32,488,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27】%;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彭友先生、唐先胜先生、王光照先生、李 泉涌先生、吴疆先生、张红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01《选举彭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彭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唐先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唐先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光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王光照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泉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李泉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吴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吴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张红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张红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黄荷暑女士、刘志迎先生、吕国强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黄荷暑女士、刘志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吕国强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且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黄荷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黄荷暑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刘志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刘志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吕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吕国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丁磊先生、陶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丁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 (2)表决结果:丁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陶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同意【132,488,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8,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2)表决结果:陶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子 庆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明 李 静 年 月 日 上 海 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