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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瑞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9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
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公司章

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
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薪酬水

平而确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我们对《2023 年度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
效控制的要求。《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拟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金融机构投
资理财品种,包括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权益凭证等满足保本要求

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不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

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
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3.2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流

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提交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
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公司已披露
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
要求,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2 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未发生资金往来,除公
司全资子公司连达光电、芯智慧达及孙公司同芯源外,公司与其他关

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 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也没有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谨慎性原则,依据
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
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十、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
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关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
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
核心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能够树立较
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
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
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

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
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吕国强               黄荷暑             刘志迎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