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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瑞达: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瑞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0 年 4 月 28 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或“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芯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芯瑞达进行持续
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83.SZ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彭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4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芯
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542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5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2.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9,397,4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合计人民币 33,492,028.3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5,905,371.7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35,42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90,485,371.70 元。社会公众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051 号”
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
持续督导期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主要保
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
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四)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告
知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主动并持续公司关注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
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
    (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
    (七)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
    (八)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2020 年 8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 433.2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33.24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此事项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752 号);保荐机构
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0 年 8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中的工程款、设备购置款等相关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
司一般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并出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0 年 8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新型平板显示背
光器件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1 年 8
月 31 日延迟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将募投项目“LED 照明器件扩建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延迟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并出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新
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中原计划建设生产车间 12,000 平方米,购置相关
设备,建成 20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7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30 条光学透镜生产
线,变更为:(1)利用现有车间 3,000 平方米,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10 条背光
模组光电系统生产线,3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2)建设生产车间 12,000 平方米,
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10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4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30 条光学
透镜生产线。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并出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五)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
(新建部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LED 照明器件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芯
瑞达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经济
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与响洪
甸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将募投项目“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2 年 8 月 31 日延迟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将募投项目“LED 照明器件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1 年 11 月 30 日延迟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并出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项目为“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即:实施方式由“新
建车间”变更为“新建车间和利用现有车间”,其中:利用现有车间方式实施的
主体由连达光电变更为芯瑞达,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与响洪甸
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变更为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
科技园;将连达光电实施的“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建
设生产车间 12,000 平方米,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10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4 条
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30 条光学透镜生产线,变更为:(1)建设生产车间 12,000 平
方米,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2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1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15
条光学透镜生产线;(2)利用现有车间 4,000 平方米,购置相关设备,建成 8
条背光模组光电系统、3 条光源器件生产线和 15 条光学透镜生产线。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并出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
荐工作中的各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
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勤勉尽责,为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
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
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
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成祺                  彭江应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