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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瑞达: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28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5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15—
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

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芯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
统称“股东”)共有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32,3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8801%。其中:
     (1) 现 场 会 议 情 况: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会 议 的 股 东 5人, 代 表 股份
132,37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14%。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1人 , 代 表 股 份15,900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86%。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
份3,6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现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 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75,70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693% ; 反 对

15,900股 , 占出 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4307%; 弃 权0股( 其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75,70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693% ; 反 对
15,900股 , 占出 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4307%; 弃 权0股( 其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75,70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693% ; 反 对
15,900股 , 占出 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4307%; 弃 权0股( 其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75,70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693% ; 反 对

15,900股 , 占出 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4307%; 弃 权0股( 其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75,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 的99.9880 % ;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75,70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693% ; 反 对

15,900股 , 占出 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0.4307%; 弃 权0股( 其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派许子庆、李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